無牌摩托車借給未成年人 交通事故誰來賠償?

          2021-08-26 15:55:20 來源: 廈門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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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6歲的小黃找13歲的小蔡借了摩托車,交給16歲的小許駕駛,釀成了二死二傷的慘劇,三個人誰來承擔賠償責任?近日,翔安法院審理了一起特殊的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案件。

          交警

          無證駕駛摩托車發生交通意外 車手負事故主要責任

          小蔡(13歲)有一輛摩托車(女式踏板車)。小蔡和家人沒有給摩托車上牌也沒有買保險。某日,小黃(16歲)向小蔡借了這輛摩托車,并交由小許(16歲,無駕駛資格)駕駛。小許騎摩托載著小唐(15歲)、小鐘(15歲)、小黃外出,小唐蹲在前面的踏板上,小鐘、小黃坐在小許后面。小許一個不留神,摩托車撞上一輛停在應急車道上(系屬占道停車)的重型廂式貨車,小許和小唐當場死亡、小鐘和小黃受傷,兩車均有不同程度的損壞。

          經交警部門認定,小許負事故主要責任,貨車司機負事故次要責任,小唐、小鐘及小黃不承擔事故責任。經鑒定機構鑒定,涉案摩托車燈光系、轉向系及制動系均符合安全狀態要求。

          事后,小唐家屬與貨車司機一方達成一次性賠償協議,由貨車司機一方按照30%的賠償責任予以賠償。因關于小許賠償問題協商不成,小唐家屬遂將小許監護人、小蔡及其監護人、小黃及其監護人、涉案摩托車行告上法庭。

          法院

          把無牌摩托車借給未成年人 雙方也應承擔賠償責任

          法院認為,小蔡在明知小黃為未成年人、無駕駛資格的情況下,仍將買來的無牌車輛出借給小黃使用;而小黃明知小許為未成年人、無駕駛資格的情況下,仍將自己借來的無牌車輛交由小許駕駛。小蔡、小黃對涉案車輛均未盡到合理的管理與注意義務,對本次交通事故的發生均有過錯,依法應當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小蔡、小黃均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依法由其監護人承擔賠償責任。

          關于涉案摩托車行的賠償責任。現行法律并未規定未成年人或者沒有取得駕駛證的人不能購買摩托車, 小蔡購車后,摩托車行已無法實際控制、支配該車輛,其交付車輛的行為并不必然導致發生本案交通事故。摩托車行具有相應的售車資質,涉案摩托車經檢驗為合格車輛,摩托車行在本起事故中沒有過錯,不應承擔賠償責任。

          綜合本案情況,對于小許應承擔的主要賠償責任(70%)部分,以小許、小蔡、小黃、小唐按6:1:1:2責任比例承擔責任為宜。根據法律規定,法院一審判處小許的監護人賠償小唐家屬52萬余元,小蔡及其監護人賠償小唐家屬8萬余元,小黃及其監護人賠償小唐家屬8萬余元。

          【法官提醒】

          根據民法典規定,發生交通事故造成損害,機動車所有人、管理人對損害的發生有過錯的,應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在日常生活中,難免遇到朋友借車的情況,那么借車給別人需要注意些什么呢?

          機動車存在缺陷,不能借。

          駕駛人沒有相應駕駛資格,不能借。

          駕駛人飲酒、服用國家管制的精神藥品或者麻醉藥品,或者患有妨礙安全駕駛機動車等依法不能駕駛機動車的,不能借。(本報記者 譚心怡 通訊員 翔法宣)

          [責任編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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