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離婚男方拒絕辦理過戶登記 法院強制執(zhí)行保護權益
2021-08-30 15:24:05 來源: 泉州晚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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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離婚時約定將共同所有的房產變更到未成年子女名下,若離婚調解協議生效后,一方贈與人拒不協助辦理或故意拖延辦理過戶登記手續(xù),該如何最大化保護未成年子女的權益?
近日,南安法院執(zhí)行局對一起婚姻家庭糾紛案件進行強制執(zhí)行,通過向泉州市不動產登記中心發(fā)出協助執(zhí)行通知書,成功將房產及車位過戶登記至未滿18周歲的子女小天(化名)、小真(化名)名下。
夫妻離婚 約定房產過戶給女方及兩子女
2005年7月,林某與李某登記結婚,婚后兩人生了兒子小天和女兒小真。2015年12月,兩人因感情不和辦理離婚登記,并達成離婚協議,約定兩個孩子由女方撫養(yǎng),男方李某每月支付生活費直到孩子完成學業(yè)為止,男方有探視權。另外,位于泉州市區(qū)某小區(qū)的房產與地下車庫歸兩個孩子所有,按揭款由女方林某承擔,位于泉州市區(qū)某廣場的商鋪及小車歸女方所有,雙方所有的債權及債務由男方承擔。
離婚后,林某多次要求李某配合辦理以上房產的過戶手續(xù),但李某百般推諉。今年4月14日,林某將李某起訴到南安法院,請求判令將商鋪過戶登記到她名下,將房產及地下車庫過戶登記到兩個孩子名下。案件審理過程中,承辦法官從兩個孩子健康成長的角度出發(fā),反復勸說雙方,林某和李某態(tài)度有所緩和,愿意彼此各讓一步,并達成調解協議。雙方同意將上述房產都過戶登記在兩個孩子名下,李某應于調解協議簽訂15日內協助林某辦理過戶登記手續(xù),過戶登記費用均由李某負擔。
強制執(zhí)行 完成涉案房屋過戶登記手續(xù)
達成調解協議后,李某還是沒有協助林某辦理過戶登記,林某于6月4日向南安法院申請強制執(zhí)行。該案立案執(zhí)行后,承辦人在確認涉案房產無查封、抵押情形下,多次通過電話向李某闡述相關法律法規(guī),但李某每次都借口沒錢交納房屋過戶費用,不肯露面處理問題。隨后,承辦人便通過司法網絡查控系統,查詢到李某名下確無財產可供執(zhí)行,案件只能暫緩執(zhí)行。
為了保障小天小真的合法權益,承辦人又通過多方走訪調查,了解到李某是有能力履行拒不履行。此外,林某也來到法院,并向承辦人提出由她先墊付房產過戶費用,法院強制過戶,法院再執(zhí)行李某的房屋過戶費用。收到申請后,南安法院依法向泉州市不動產登記中心發(fā)出協助執(zhí)行通知書,成功將涉案標的房產辦理了過戶手續(xù)。
法官說法: 贈與人不交付贈與財產 受贈人可以請求交付
我國《民法典》第六百六十條規(guī)定,經過公證的贈與合同或者依法不得撤銷的具有救災、扶貧、助殘等公益、道德義務性質的贈與合同,贈與人不交付贈與財產的,受贈人可以請求交付。依據前款規(guī)定應當交付的贈與財產因贈與人故意或者重大過失致使毀損、滅失的,贈與人應當承擔賠償責任。《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條規(guī)定,離婚時,夫妻的共同財產由雙方協議處理;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按照照顧子女、女方和無過錯方權益的原則判決。對夫或者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經營中享有的權益等,應當依法予以保護。
該案中,林某和李某簽訂的《離婚協議書》,系雙方當事人真實意愿,未違反法律法規(guī)規(guī)定,應屬有效。該協議簽訂后,雙方又在法院主持下達成調解協議并制作民事調解書,其公示效力明顯大于公證文書。另雙方與兩子女的贈與關系具有道德義務性質,故李某應按照約定履行,完成贈與行為。現李某未按約定履行義務,林某作為兩子女的監(jiān)護人,可以代為向法院申請強制執(zhí)行。法官介紹,離婚案件不只涉及夫妻感情,還包括夫妻財產如何分割、夫妻債務如何承擔,另外還有一個很重要的就是未成年子女的撫養(yǎng)和探視問題。法官提醒,父母離婚,本身對孩子已是傷害,離婚后的父母更應平和、理性處理雙方的矛盾糾紛,將對孩子的傷害降到最低。(□本報記者 吳志明 通訊員 林瑞婷 王澤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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