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業公司應配合租賃方安裝電動汽車充電樁

          2021-08-31 22:46:35 來源: 揚子晚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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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購買新能源電動汽車,能否方便充電往往成為“準車主”首先考慮的問題之一。打算在小區內的租賃車位上安裝充電樁遭遇物業公司拒絕怎么辦?近日,南京市中級人民法院對一起由此引發的訴訟在二審時作出改判,要求物業公司予以配合。

          “物業不得以充電樁存在安全隱患為由,消極對待,甚至阻撓電動汽車充電樁基礎設施的合法建設需求!”承辦法官表示,對于充電樁進小區,物業公司應依法依規積極作為。

          二審法院改判,物業公司應配合安裝充電樁

          朱某是一名網約車司機,駕駛新能源汽車,想在這家小區租賃的車位上安裝一個充電樁。按供電企業要求,朱某的申請材料需要小區物業公司蓋章,而物業公司以朱某的車位為租賃而非產權車位、充電樁存在安全隱患為由,不予配合。

          經數次溝通無果,朱某將小區物業公司訴至法院,請求判令物業公司立即在國家電網公司所需的申請材料上蓋章,并按國家政策和國家電網就安裝新能源純電動汽車充電樁的相關要求做好物業服務配合工作。

          一審法院認為小區物業公司以朱某所租車位為小區共有車位,要求朱某將其請求報小區自治組織同意作為蓋章的條件之一并無不妥,判決駁回朱某的訴訟請求。朱某不服,提起上訴。

          南京中院二審撤銷原判,判令小區物業公司在國家電網公司所需的《低壓充電樁自用承諾書》上蓋章,并按國家政策和國家電網就安裝新能源電動汽車充電樁的相關要求予以配合。

          法官:充電樁進小區,物業不得消極對待

          對于該案判決,承辦法官表示,安裝充電樁是新能源汽車實現使用目的不可或缺的設備,朱某作為涉案車位租期一年及以上的長期承租方,有權在其使用車位上安裝與其汽車配套的充電樁。且該小區物業管理委員會出具證明對朱某安裝充電樁的行為是支持的,現朱某申請在其使用車位安裝充電樁,按照供電企業的要求需小區物業服務企業在相關申報材料上蓋章,小區物業公司應予配合。

          至于朱某承租的車位安裝充電樁等所涉的用電條件、消防等問題是否符合安裝條件,應由供電企業等相關部門依據現場勘查情況判斷。

          “物業公司同意業主安裝充電樁,并不意味著物業服務企業可以放松、放棄管理。”法官同時指出,在發現充電設施存在安全隱患時,物業公司應及時行使物業管理權利予以糾正、制止,相關權益人也應配合物業公司的監管。

          法官表示,國家大力推動新能源汽車發展,電動汽車對環境保護有積極的促進作用。在新能源汽車的推廣布局中,除了政府的強力推動外,業主委員會、物業公司所扮演的角色也十分關鍵。“充電樁進小區,物業公司作為為小區提供服務的責任人,不得以充電樁存在安全隱患為由,消極對待,甚至阻撓充電樁基礎設施的合法建設需求,而應依法依規積極作為。”

          法律法規和政府規范性文件已有這些規定

          承辦法官介紹,關于小區里安裝電動汽車充電樁涉及的問題,其實相關法律法規和政府規范性文件已作出規定。

          法官介紹,《民法典》第9條就生態文明原則明確規定,民事主體從事民事活動,應當有利于節約資源、保護生態環境。

          而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國家能源局、工業和信息化部、住房和城鄉建設部于2016年7月發布的《關于加快居民區電動汽車充電基礎設施建設的通知》第四條規定,對于占用固定車位產權人或長期承租方(租期一年及以上)建設充電基礎設施的行為或要求,業主委員會(或業主大會授權的管理單位)原則上應同意并提供必要的協助。

          對于小區物業公司在其中的角色,該文件第六條要求,發揮物業服務企業積極作用。在居民區充電基礎設施安裝過程中,物業服務企業應配合業主或其委托的建設單位,及時提供相關圖紙資料,積極配合并協助現場勘查、施工。該條款同時鼓勵物業服務企業根據用戶需求及業主大會授權,利用公共停車位建設相對集中的公共充電基礎設施并提供充電服務。

          (揚子晚報/紫牛新聞記者 萬承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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