開發商事后單方所說定金 簽訂認購書前可要求退回

          2021-09-01 10:42:37 來源: 閩南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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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編輯同志:

          上周末,我陪好友去一家大型開發商剛開盤的售樓部看房。售樓小姐淵博的知識加之對我們熱情周到的講解和服務,使得我們對這個樓盤頓生好感。好友當即決定購買一套110平方米的房屋,當場簽訂了《商品房認購書》并交納了2萬元的定金。好友勸我也買一套,我一時處于買與不買的猶豫中。售樓小姐進一步勸說我,今天是開盤的第一天,以后不會再有今天的價格了,也不會有今天這樣如此大的選擇余地了。售樓小姐又說可以這樣,你先交2萬元的意向金,你選好房屋,我給你保留兩天,別到時買不到這樣的價格和這樣可心的房屋。想到售樓小姐為我想得如此周到,且還有進一步考慮的余地,于是我就選擇了11層最東邊一套95平方米的,交了2萬元的“意向金”。

          回到家和老伴一商量,我們考慮到自己的購房能力和對周邊其他樓房的比較分析,認為還是等等再說,就決定放棄購該樓盤的房。第二天,當我手持收據要求退回2萬元“意向金”時,售樓小姐和該開發商的財務負責人均表示,這實際上就是定金,不買就不能要求退還了,我們賣給別人的話,還要雙倍返還你。他們還說可以照顧我一下,我可以將這2萬元的“意向金”轉讓給別人。但我們是沒有辦法轉讓給別人的。請問,像我遇到的這種情況,交了購房意向金后,在簽訂《商品房認購書》前可以要求退回嗎?

          讀者:蘭開英

          蘭開英讀者:

          從你來信所介紹的情況看,你是可以退回2萬元“意向金”的。

          根據我國《民法典》第176條關于“民事主體依照法律規定或者按照當事人約定履行事義務,承擔民事責任”的規定,當事人之間履行義務或者承擔責任,只能是依照法律規定后者按照當事人之間的約定。換言之,如果開發商留下你這2萬元錢需要法律依據或者你們之間約定的依據。先從你和開發商之間的約定來看,你們之間并沒有明確約定這2萬元是定金,口頭的約定是你交這2萬元,開發商給你留兩天你選定的房屋,并沒有約定你如果不購買選定的房屋,“意向金”就不退或者承擔其他什么責任。如此看來,那這2萬元錢自然還是屬于你的。雖然你在要求退回這2萬元錢時,開發商一方說這是定金,但這只是在事后他們單方所說,你也并沒有同意,對你當然沒有約束力。如此看來,這2萬元還是屬于你的,開發商沒有理由不退還給你。

          你如果不能和開發商就退還這2萬元達成一致意見的話,只能向開發商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由人民法院依法裁判。

          (⊙周玉文)

          [責任編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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