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被多次轉包 工人施工時墜落傷殘該怎么劃分?

          2021-09-07 14:45:22 來源: 東南早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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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樁被層層轉包的內外墻鋼管安全架搭設工程,施工過程中有工人從14樓墜落到13樓,構成十級傷殘。涉事各方因工人受傷責任怎么劃分起了糾紛。昨日記者從晉江法院了解到,該院磁灶法庭日前調解了這起提供勞務者受害責任糾紛案,承包人、分包人、實際施工人賠償受傷雇員11.5萬元,各方達成和解。

          案情:工程被多次轉包 工人施工時墜落傷殘

          事故發生于晉江市西園街道某小區一在建工程項目,曾某承包了其中的內外墻鋼管安全架搭設工作。隨后曾某將該工程分包給余某,余某又分包給王某乙,王某乙則雇用了王某甲從事搭設鋼管架雜工的工作。

          2020年12月31日,王某甲在該小區拆卸內墻鋼管架施工作業中,不慎從14樓摔到13樓,隨即被送醫治療,共計住院治療37天,花費醫療費12萬余元,該款由余某墊付。2021年6月7日,經司法鑒定所鑒定,王某甲構成十級傷殘。王某甲、王某乙、余某及曾某因賠償事宜發生爭執,隨后王某甲訴至晉江法院,要求賠償醫療費、住院伙食補助費、營養費、護理費、誤工費等損失共計15萬余元。

          調解:四方勞務關系成立 工人自身也有過錯

          承辦法官經過調查,了解到該案屬于工程層層轉包過程中因工受傷的賠償糾紛,雇員與其中一方之間的私下關系較好,王某甲也有一定的過錯,案件宜調解處理。

          該案中,王某甲、王某乙、余某及曾某之間成立勞務關系。根據法律規定,提供勞務一方因勞務受到損害的,根據雙方各自的過錯承擔相應責任。調解過程中,承辦法官向王某乙、余某及曾某闡明雇員提供勞務受害、主張侵權損害賠償的相關法律規定,并從情理角度說明雇員務工賺錢的艱辛。

          同時,王某甲作為專業搭設鋼管架的工人,在高空施工作業過程中理應做好自身安全防護工作,佩戴頭盔,但其實際施工過程中卻未做好安全防護措施,存在一定的過錯,應承擔相應的責任。承辦法官便向王某甲分析事故發生的過錯責任分擔,提醒王某甲在本案中也存在一定的過錯,同時告知王某甲本案系層層轉包、追加上級承包人將導致訴訟周期拉長,最終四方均表示愿意接受調解。

          說法:施工方應為雇員買保險 勞務者應選擇正規施工隊

          最后,在征得各方當事人同意下,法官通過庭審平臺云調解,四方在線簽訂調解協議。扣除已支付的醫療費12萬多元,王某乙、余某及曾某自愿賠償王某甲11.5萬元并當日結清,王某甲表示不再因此事向王某乙、余某及曾某主張任何權利。

          法官提醒,現實生活中,提供勞務者受害責任糾紛多數發生在農村建房、裝飾、裝修等作業中,勞動者普遍存在安全防范意識差、法律風險防控意識薄弱、賠償主體難確定等情況,而接受勞務一方又大多是個人,承擔勞務者的人身損害賠償責任較為困難。為提高自身的風險抵抗能力,作為實際施工方,應為雇員購買相應的人身意外保險;而作為勞務者,為了保障自己的利益,提供勞務時應選擇正規的施工隊進行。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二條第一款:個人之間形成勞務關系,提供勞務一方因勞務造成他人損害的,由接受勞務一方承擔侵權責任。接受勞務一方承擔侵權責任后,可以向有故意或者重大過失的提供勞務一方追償。提供勞務一方因勞務受到損害的,根據雙方各自的過錯承擔相應的責任。(早報記者 吳水保 通訊員 尤燕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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