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離婚后怕居住權得不到保障 反悔贈予女兒房產
2021-09-09 13:37:32 來源: 東南早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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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婚時約定房屋贈與孩子,沒想到離婚后親爹卻反悔了……近日,德化法院受理了這樣一起離婚后的財產糾紛案件。
男子拒贈女兒房產 被前妻告上法庭
2017年,林女士與丈夫李先生協商同意協議離婚,并就此簽訂離婚協議。協議約定雙方共有的兩套房屋(尚未辦理產權登記)在離婚后歸兩個女兒所有,而林女士與李先生則享有居住權。雙方一致同意待該房屋取得產權證后,將房子過戶至兩個女兒名下。
然而離婚后,取得產權證的李先生反悔了,拒不配合辦理過戶手續,林女士遂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對方按協議約定,將房產過戶至兩女兒名下。李先生則表示:“房子歸女兒后我沒有任何財產,老了誰來照料我?”
法院在審理案件過程中得知,離婚后的林女士與女兒關系融洽,而李先生與她們的關系較為疏遠,所以他擔心將房屋過戶給女兒后,女兒將房屋賣掉,自己的居住權得不到保障。
經法院調解,最終三方一致同意:房產歸林女士、李先生及兩個女兒共有,林女士和李先生繼續享有居住權。
離婚協議不同于贈與合同 雙方不得隨意反悔
法官表示,在離婚協議中,承諾將房屋給子女,往往是與解除婚姻關系,子女的撫養權、撫養費以及夫妻共有財產的分割等緊密聯系的。通常情況下,在離婚協議中,作出將房屋給子女的承諾是單方性的,是不需要子女同意的,這不同于贈與合同的雙方性和無償性,因此離婚時將房屋給予子女的承諾并不能夠將其視為贈與,它是具有人身屬性的財產分割協議中的一部分,不能將其從離婚協議中剝離開來,去單獨進行判斷。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婚姻家庭編的解釋(一)》相關規定,作為離婚協議的相對方,有權要求作出承諾的一方對自己子女履行房屋的過戶登記手續。”法官解釋稱,《民法典》也有相關規定,子女可以在一定的條件下直接向作出承諾的父母一方要求主張。因此,雙方離婚時約定房屋贈與子女的,離婚后雙方均不得隨意反悔。(通訊員 李平 早報記者 蘇瑋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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