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暗中轉移財產拒還借款 法官當機立斷及時制止
2021-09-09 14:11:58 來源: 泉州晚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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古有韓信“暗度陳倉”,今有被告“金蟬脫殼”。近日,一名不愿償還借款的被告,表面欲與原告協商還款,實際暗中準備轉移財產,最終被法官當機立斷及時制止。
昨日,安溪法院介紹,2019年2月,被告柯某向原告高某借款8萬元,后遲遲未能還款。今年7月1日,高某將柯某起訴至安溪法院,要求柯某立即償還其借款本息。
案件受理后,承辦法官謝曉鳳在與原被告電話溝通后,了解到雙方均有調解意向,準備組織雙方進行庭前調解。
然而,開庭的時間到了,柯某卻遲遲未現身。鑒于柯某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該案庭審如期進行,缺席審理。
誰知庭審結束后,柯某又主動聯系法官,稱自己確實有調解意愿,希望能給予雙方當事人一些庭外和解的時間。法庭在征求高某的意見后,同意給予雙方7日時間進行溝通和解。
幾天后,承辦法官卻接到高某的舉報,稱柯某正在與第三人進行洽談,欲出售其名下房產,試圖轉移財產。心急如焚的高某向法庭申請財產保全。
法官收到保全申請后,經審查,當即出具財產保全裁定書,并及時與執行局聯系、溝通上述情況。后柯某的案涉房產于次日上午被查封。
柯某與買受人到不動產管理中心欲辦理房產過戶手續時,才得知房產被法院查封,遂于次日主動聯系高某,還清欠款。雙方達成庭外和解,高某在收到款項后向法庭申請撤訴。
那么,什么情況下可以向法院申請財產保全?法官介紹,《民事訴訟法》規定,人民法院對于可能因當事人一方的行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決難以執行或者造成當事人其他損害的案件,根據對方當事人的申請,可以裁定對其財產進行保全、責令其作出一定行為或者禁止其作出一定行為;當事人沒有提出申請的,人民法院在必要時也可以裁定采取保全措施。
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可以責令申請人提供擔保,申請人不提供擔保的,裁定駁回申請。人民法院接受申請后,對情況緊急的,必須在四十八小時內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應當立即開始執行。
《民事訴訟法》同時規定,利害關系人因情況緊急,不立即申請保全將會使其合法權益受到難以彌補的損害的,可以在提起訴訟或者申請仲裁前向被保全財產所在地、被申請人住所地或者對案件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申請采取保全措施。申請人應當提供擔保,不提供擔保的,裁定駁回申請。人民法院接受申請后,必須在四十八小時內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應當立即開始執行。申請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內不依法提起訴訟或者申請仲裁的,人民法院應當解除保全。(記者黃墩良 通訊員徐志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