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請超過時效失去上訴維權機會 判決生效后追悔莫及

          2021-09-15 11:22:03 來源: 閩南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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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程序訴權,就是當事人請求法院給予司法保護的權利,既包括起訴權,又包括應訴權、反訴權、上訴權、申訴權等,這些都是程序意義上的訴權在訴訟過程中各個階段的不同表現形式。

          忽視上訴權

          失去上訴維權機會

          案例:楊女士與某公司訂有為期三年的勞動合同,一年后楊女士懷孕。孕期至第七個月,公司以楊女士無法繼續適應工作崗位為由予以辭退。生完孩子后,楊女士向當地仲裁委申請仲裁,要求公司繼續履行勞動合同。仲裁委審查后,以申請超過時效為由作出不予受理案件通知書。楊女士不服訴至法院,法院審理認為原告提交的現有證據不足以證明自己的主張,判決駁回其訴求。接到判決書后,楊女士因忙于家事,未把上訴放在心上。一個月后,當她得知根據我國《勞動法》《勞動合同法》《女職工勞動保護特別規定》中對女職工權益的特殊規定,官司打贏的希望很大,但此時一審判決已經生效,楊女士追悔莫及。

          說法:這是一起因忽視上訴權而導致失去上訴機會的案例。上訴是法律賦予當事人的一項重要的訴訟權利。所謂上訴,是當事人對第一審未生效的判決、裁定,在法定期限內聲明不服,要求上一級人民法院進行審理,并撤銷原判決、裁定的訴訟行為。《民事訴訟法》第164條規定:當事人不服地方人民法院第一審判決的,有權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15日內向上一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當事人不服地方人民法院第一審裁定的,有權在裁定書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上一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另外需要明確的是,當事人行使上訴權應具備下列三個條件:有法定的上訴人和被上訴人。上訴人是指提起上訴的一方當事人。被上訴人是指提起上訴的當事人的對方當事人,他可能是第一審中的原告,也可能是原審中的被告或第三人;符合法定的上訴期限;遞交上訴狀,載明雙方當事人的姓名、原審法院名稱、案件的編號和案由、上訴的申請和理由等。

          及時反訴

          變被動為主動

          案例:個體經營戶周某與物流配送公司簽訂了一份白酒運輸合同,周某支付運費,配送公司負責運輸途中貨物損壞、丟失的費用。合同履行后,由于路面顛簸,造成貨車裝載的部分貨物丟失。周某為此拒付運費并將貨車扣押。雙方發生糾紛后,配送公司率先起訴到法院,請求判令被告支付運費并立即解除對貨車的非法扣押。接到起訴書副本后,周某及時提起反訴,要求配送公司按照合同約定,賠償丟失貨物的損失等費用2.9萬元。法院經審理作出如下判決:1、原告(反訴被告)配送公司賠償被告(反訴原告)貨物損失2.3萬元;2、被告(反訴原告)周某賠償原告(反訴被告)車輛被非法扣押期間經濟損失1350元,支付運費1500元。上述1、2項相互抵折,原告(反訴被告)配送公司賠償被告(反訴原告)周某經濟損失2.06萬元。

          說法:這是一起被告及時行使反訴權維護自身合法權益的案例。所謂反訴,是指在已經提起的訴訟中,被告為了維護自己的權益,以本訴的原告為被告,向法院提出與本訴有直接聯系的獨立的訴訟請求,以達到抵銷、動搖本訴的目的。反訴的提出必須滿足以下條件:反訴必須向審理本訴的法院提起;反訴與本訴必須屬于同一訴訟系列和適用同一訴訟程序;反訴與本訴必須同屬于民事訴訟系列,并適用民事訴訟的同一訴訟程序;反訴只能在一審判決作出前提起,二審中不能提起反訴。

          正確運用申訴權

          自身合法權益得以維護

          案例:劉某與某家具有限公司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約定從事營銷崗位工作,工資收入在第一年的基礎之上每年增加200元,以后按照薪酬政策逐步提高員工工資。合同履行至第三年,勞資雙方因為薪資、社保等事宜產生嚴重分歧,公司遂作出解除勞動合同、辭退劉某的處理決定。劉某不服,開始通過仲裁、訴訟方式維權。一審法院判決劉某敗訴,劉某不服上訴后,二審維持原判。二審法院判決生效后,劉某及時聘請律師,以提供新證據為由向當地高院申請再審。高院經審查認為,劉某的再審事由成立,裁定提審該案并導入再審程序。最終,經辦案法官耐心調解,達成了家具公司補發劉某停職期間工資、社保待遇19.5萬元的調解協議。

          說法:這是一起當事人正確運用法律賦予的申訴權,通過及時申請再審維護自身合法權益的案件。當事人申請再審(即通常所說的申訴),是指民事訴訟的當事人,對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認為有錯誤的,向上一級人民法院申請再行審理的行為。當事人申請再審應當具備以下條件:1、申請再審的主體必須適格。有權提出申請再審的,只能是原審中的當事人,即原審中的原告、被告、有獨立請求權的第三人和判決其承擔義務的無獨立請求權的第三人以及上訴人和被上訴人。2、申請再審的對象必須是已經發生法律效力且準予提出再審申請的判決、裁定。《民事訴訟法》規定:當事人對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解除婚姻關系的判決,不得申請再審。3、申請再審必須在法定期限內提出。當事人申請再審,應當在判決、裁定發生法律效力后6個月內提出。4、申請再審必須符合法定的事實和理由:包括有新的證據,足以推翻原判決、裁定的;原判決、裁定認定的基本事實缺乏證據證明的;原判決、裁定認定事實的主要證據是偽造的;原判決、裁定認定事實的主要證據未經質證的等。

          (⊙張兆利)

          [責任編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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