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子不滿賠償金額再次起訴 惡意纏訟遭司法懲戒
2021-09-15 17:18:28 來源: 廈門晚報
0瀏覽 評論0條
女子被打致輕微傷,起訴打人者賠償16萬元,法院認定合理損失只有4300元。女子隨后撤訴,在沒有新事實、新證據的情況下再次起訴。近日,思明區法院對其開出罰單,認定其行為是惡意纏訟,罰款3000元。
據悉,這是思明區法院首次對惡意纏訟行為進行司法懲戒,也是我市首起對惡意纏訟行為的處罰案例。該處罰決定經市中級法院復核,予以維持。
首次起訴
對事實沒有爭議
但索賠金額畸高
原告曾某在我市一家娛樂場所工作,吳某為該場所管理人員。兩人因提成爭議發生口角,進而發生肢體沖突。沖突中,曾某被打傷,左臉太陽穴附近皮下出血,鼻子、上唇也有受傷,經公安機關鑒定為輕微傷。
公安機關對吳某進行了治安處罰。此后,曾某要求吳某賠償,并聘請律師提起民事訴訟,同時還將為她代繳社保的單位列為案件第三人。
案件審理中,吳某承認毆打曾某的事實,表示愿意依法賠償合理損失。而曾某承認,為其代繳社保的單位與該案沒有利害關系,當庭撤回對該單位的起訴。
因雙方對事實沒有爭議,法庭對曾某的合理損失當庭進行認定。法庭認為,曾某提出的5萬元隆鼻手術費和兩個月10萬元的誤工費都畸高。整形手術并沒有實際發生,也沒有相關鑒定結論支持。而曾某堅持要去上海做手術,不愿在本地。
曾某自稱的誤工損失是“訂臺”“陪酒”的提成、小費。法官認為,這屬于國家行政法規禁止的有償陪侍非法收入,非法收入不受法律保護,在沒有其他證據的情況下,誤工費只能按照她所屬行業的平均收入標準每月8850元計算,而且,誤工期具體多長也必須要有相應的證明。
根據在案證據,法庭認定曾某的合理損失為4300元。曾某不滿賠償金額,表示要等后續治療費實際發生后再一并主張賠償,申請撤訴。法院認為該理由尚屬合理,準許其撤訴。
再次起訴
沒有任何新事實發生,只是調低了賠償金額
撤訴后三個月,曾某又提起相同的訴訟,以吳某為被告,以為她代繳社保的單位為第三人。思明區法院受理后,承辦法官發現,曾某并沒有實際產生后續治療費,也沒有提供其他新證據,只是將原本要求賠償的金額調減至8萬元。
法官向曾某核實,確認案件沒有任何新事實發生,于是再次規勸曾某:“經過前一次庭審,還聘請了專業律師,你應該清楚法律規定,要依據事實提出合理訴求,也不要把無關的單位牽扯入訴訟中。”不過,曾某執意要按照8萬元的賠償訴求打官司,還變更了此前庭審中已經確認過的事實陳述。
最終,法院判決支持了曾某合理損失范圍內的訴訟請求,令吳某繼續賠償2900元(此前已支付了1400元);同時,因曾某明知部分費用缺乏依據而提出過分要求、明知為她代繳社保的單位與爭議無關卻仍堅持將其牽扯入訴訟、明知通過一輪訴訟即可依法維權卻故意二次起訴增加對方當事人的應訴成本,法院認定曾某的行為屬于濫用民事訴訟權利的惡意纏訟行為,決定對其處以3000元罰款。
法官說法
依法理性維權 小心“有理變無理”
近年來,思明區法院推進訴源治理(即從訴訟的源頭治理糾紛),加大力度懲戒不誠信訴訟行為。
本案承辦法官解釋,誠實信用原則于2012年寫入《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是民事訴訟的基本原則之一,具有法律的強制效力。當事人行使民事訴訟權利的過程中,如果明知或應當知道自己的請求缺乏事實依據和法律依據,以合法形式進行不正當或無效益的訴訟,以期通過訴訟糾纏法院或對方當事人,從而造成司法資源浪費及對方當事人不必要的人力、財力損耗,則構成濫用民事訴訟權利。根據《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一十一條的規定,可以予以罰款、拘留,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法官提醒,當事人切記依法理性維權,莫踏法律紅線,小心有理變無理。
【名詞解釋】
惡意纏訟
明知或應當知道自己的請求缺乏事實依據和法律依據,仍然利用法律賦予的訴訟權利,以合法形式進行不正當或無效益的訴訟,以期通過訴訟糾纏法院或對方當事人,從而造成司法資源浪費及對方當事人不必要的人力、財力損耗,此行為屬于濫用民事訴訟權利,也就是惡意纏訟。(文/記者 彭菲 見習記者 江乙平 通訊員 思法 漫畫/劉哲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