醉駕騎摩托車撞上人行道石階 被判決拘役一個月
2021-09-17 10:01:51 來源: 石獅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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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有效減少酒駕事故發生,我國將每年的9月9日確立為“全國拒絕酒駕日”,既希望人們將“拒絕酒駕”觀念牢記于心,也祝福大家幸福生活“長長久久”。9月9日,石獅市人民檢察院發布部分醉酒駕駛機動車典型案例,提醒廣大市民牢記開車不喝酒,酒后不開車。
酒后自己撞車
也是犯罪
今年2月的一個晚上,與丈夫吵架后的胡某前往酒吧借酒消愁,打車回家后卻發現手機落在了滴滴車上。情急之下,胡某騎上摩托車去追,不料沒開出多遠就一頭撞上了路口的人行道石階,造成胡某顱腦損傷,全身多處擦傷、裂傷,車輛嚴重受損。經鑒定,胡某血液中乙醇濃度達到醉駕標準。
經審查,石獅檢察院以危險駕駛罪對被告人胡某提起公訴,法院依法判決其拘役一個月,緩刑二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四千元。
“醉酒后駕駛機動車,將面臨最高6個月拘役的刑事處罰。”檢察官提醒,飲酒后或者醉酒駕駛機動車發生重大交通事故,構成犯罪的,將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并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吊銷機動車駕駛證,終生不得重新取得機動車駕駛證。此外,二次酒駕、飲酒后駕駛營運車輛,即使不發生事故也會失去人身自由,面臨最高15天的行政拘留。
借車給飲酒人
構成共同犯罪
2020年11月的一天,亢某與朋友李某、楊某(另案處理)一起喝酒。在明知李某、楊某飲酒的情況下,亢某仍將摩托車借給二人駕駛,一起回家。途中,亢某半路下車,李、楊二人繼續駕駛,直至被公安人員當場查獲。經鑒定,李某、楊某血液中乙醇濃度均達到醉駕標準。
經審查,石獅檢察院以危險駕駛罪對被告人亢某提起公訴,法院依法判處其拘役一個月又十五日,并處罰金人民幣四千元。
檢察官提醒,即使你沒有酒后開車的行為,但有下列行為也可能會構成危險駕駛的共同犯罪。如,在飲酒過程中,行為人明知駕駛員必須駕車出行,仍極力勸酒或脅迫、刺激其飲酒,且飲酒后不給其找代駕的行為;行為人明知駕駛員飲酒,教唆、脅迫或命令駕駛員駕駛機動車輛的行為;車輛所有人明知借車人已經醉酒且要求駕駛機動車時,仍將車輛出借給借用人的行為。
醉酒駕駛電動車
也算醉駕
2021年6月28日0時許,黃某酒后無證駕駛一輛無牌電動二輪摩托車至石獅市南洋路與石靈路交叉路口路段時,被公安人員當場查獲。經鑒定,黃某血液中乙醇濃度達到醉駕標準。
經審查,石獅檢察院以危險駕駛罪對被告人黃某提起公訴,法院依法判處其拘役一個月,緩刑二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三千元。
檢察官提醒,飲酒后駕駛已達到機動車標準的電動摩托車的,按照飲酒后駕駛機動車處罰,達到醉酒標準涉嫌危險駕駛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記者鄭秋玉通訊員陳美金何敬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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