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在水上樂園游玩摔成骨折 起訴至法院獲賠1.3萬元
2021-09-28 14:11:01 來源: 東南早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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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鄧某到水上樂園游玩時摔成骨折,他認為游樂園應對自己的傷情負責,起訴至法院索賠1.5萬元。近日,經(jīng)安溪縣法院調(diào)解,鄧某獲賠約1.3萬元。
去年8月13日,鄧某與朋友到泉州某水上樂園游玩。在從高處往水池滑水時,因游樂園里的塑料滑水管道出口處設計不合理(管道向下塌陷),鄧某凌空向前翻滾,腳掌受到極大的沖擊。就醫(yī)后,診斷為右外踝骨折,因該醫(yī)院采取保守治療,鄧某不放心,而后又陸續(xù)到相關醫(yī)院治療。游樂園均承擔了上述治療期間的費用。
治療后,鄧某就相關賠償與游樂園進行多次協(xié)商,但雙方未能就賠償事宜達成一致意見。鄧某將游樂園訴至法院,索賠住院護理費、交通費、誤工費等費用共計45740元。
考慮到鄧某受傷并未痊愈,不宜往返折騰,又因疫情原因不宜到場參加庭審,承辦法官通過電話與當事人聯(lián)系。雙方均有調(diào)解意向,法官遂組織雙方進行線上調(diào)解。
鄧某主張一次性賠付1.5萬元,游樂園方面則認為,鄧某沒有按照公司在意外險投保要求的醫(yī)院就醫(yī),導致部分費用無法報銷,所以只能賠償1.3萬元左右。
法官向雙方說明,游樂園因設施設計不合理,未盡到對游客的安全保障義務,具有一定的過錯,應當承擔侵權(quán)責任;鄧某作為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對自身安全未盡到足夠的安全注意義務,對自身受傷需要承擔一定的過錯。最終雙方達成一致調(diào)解意見,游樂園自愿賠償鄧某各項損失費用約1.3萬元,該款并于當日履行完畢。
【法條鏈接】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條 【安全保障義務人責任】賓館、商場、銀行、車站、機場、體育場館、娛樂場所等經(jīng)營場所、公共場所的經(jīng)營者、管理者或者群眾性活動的組織者,未盡到安全保障義務,造成他人損害的,應當承擔侵權(quán)責任。
《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quán)益保護法》第十八條 【安全保障義務】經(jīng)營者應當保證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務符合保障人身、財產(chǎn)安全的要求。對可能危及人身、財產(chǎn)安全的商品和服務,應當向消費者作出真實的說明和明確的警示,并說明和標明正確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務的方法以及防止危害發(fā)生的方法。(記者蘇瑋杰 通訊員安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