拒絕加班竟遭公司解聘 能否向公司索要賠償金?
2021-10-13 11:06:20 來源: 閩南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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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輯同志:
我與一家公司的勞動合同中,就我每天的工作量有著明確的約定。從四個月前起,公司因為業務量大幅增長,未經與我協商,多次增加我的工作量,甚至由于超出了合理限度,使得我常常不得不在標準工作時間之外超負荷延長工作時。基于身體實在難以適應,我向公司提出過異議。由于公司高層固執己見,我只好拒絕加班。而公司以我不服從安排為由,解除了與我的勞動合同。請問:已在公司工作兩年的我,能否向公司索要賠償金?
讀者:劉慧慧
劉慧慧讀者:
你有權向公司索要違法解除勞動合同的賠償金。
一方面,公司的行為屬于違法解除勞動合同。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一條、第三十五條分別規定:“用人單位應當嚴格執行勞動定額標準,不得強迫或者變相強迫勞動者加班。”“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變更勞動合同約定的內容。”即基于勞動合同是明確用人單位和勞動者權利義務的書面協議,未經變更,雙方均應嚴格按照約定履行。即使變更也必須遵循合法、公平、平等自愿、協商一致、誠實信用的原則,對工作量、工作時間等直接影響勞動者休息權的變更,尤其是進行大幅調整,更應當在保障勞動者合法權益的條件下與勞動者充分協商,而不應采取強迫或者變相強迫的方式。結合本案,公司超出合理限度大幅增加你的工作量,無疑是對勞動合同內容的變更,公司未和你協商更不用說達成一致,甚至在你提出異議以后仍固執己見,無疑與之相違。同時,鑒于公司增加不合理不科學的工作量,使得你在標準工作時間內不可能完成任務,你要完成增加的工作任務,只能在標準工作時間之外超負荷延長工作時,決定了公司之舉當屬變相強迫勞動,而你自然有權依法拒絕。在此情況下,公司強行解除勞動合同,無疑是對法律規定的違反。另一方面,公司應當向你支付違法解除勞動合同的賠償金。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七條規定:“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應當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條規定的經濟補償標準的二倍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與之對應,鑒于你已經在公司工作兩年,公司自然應當按照你的月工資標準,向你支付四個月的賠償金。(⊙廖春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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