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提供駕照“賣分”服務 因擾亂市場秩序被刑事拘留

          2021-10-13 11:09:58 來源: 閩南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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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編輯同志:

          見有人交通違章后,想通過購買他人駕照分來頂替、逃避處罰,我兒子從中“悟”到商機,隨后聯系一些有駕駛證但沒有車、全年沒有被扣分或被扣分不滿12分者,讓其“賣分”給累計違章扣分達到12分及其以上的司機,自己從中賺取“介紹費”。我兒子提供過多次中介服務,從中獲利31200元。日前,我兒子被公安機關刑事拘留。請問:我兒子只是賺取中介費,怎么也會構成犯罪?

          讀者:高曉琴

          高曉琴讀者:

          你兒子的行為已涉嫌非法經營罪。

          《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條規定:“違反國家規定,有下列非法經營行為之一,擾亂市場秩序,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處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罰金或者沒收財產:(一)未經許可經營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專營、專賣物品或者其他限制買賣的物品的;(二)買賣進出口許可證、進出口原產地證明以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經營許可證或者批準文件的;(三)未經國家有關主管部門批準非法經營證券、期貨、保險業務的,或者非法從事資金支付結算業務的;(四)其他嚴重擾亂市場秩序的非法經營行為。”即只要有其中所列四類行為之一,便能構成非法經營罪。而你兒子的行為恰恰與第(四)項吻合:一方面,你兒子通過介紹“賣分”“買分”,從中收取“介紹費”,是一種以營利為目的的經營行為;另一方面,你兒子通過自己的行為,將不能進入市場流通的交通違章計分,作為商品加以銷售并促成交易,讓未違章扣分者或者扣分不滿12分者獲取不正當利益,讓道路交通違章人員逃避處罰,當屬違反法律和行政法規的禁止性規定、擾亂市場管理秩序的行為。根據公安部、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經濟犯罪案件追訴標準的規定》第七十條規定:“從事其他非法經營活動,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追訴:1.個人非法經營數額在五萬元以上,或者違法所得數額在一萬元以上的……”即只要分別具有“五萬元以上”“一萬元以上”兩個情節之一,便構成“情節嚴重”,且必須受到刑事制裁。你兒子的違法所得達31200元,自然當屬其列。

          (⊙顏東岳)

          [責任編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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