將車交飲酒者駕駛 男子涉嫌共同犯罪

          2021-10-14 09:22:55 來源: 泉州晚報

          0瀏覽 評論0

          泉州網10月14日訊 (記者黃楓 通訊員莊小強)酒后將車鑰匙交給同樣喝酒的同伴,而這同伴曾因醉酒駕駛被吊銷駕駛證。近日,豐澤交警辦理的一起事故案件中,不僅駕駛員因醉駕被刑拘,連副駕人員也因涉嫌共同犯罪被立案調查。

          10月11日0時19分,豐澤交警接群眾報警,一部白色SUV行駛至迎津街津坂路路口時碰撞一位懷抱兒童的行人,致人員受傷。接到報警,豐澤交警事故中隊民警迅速趕往現場。到達現場后,民警發現肇事車輛還停在路口斑馬線附近,男子陳某在原地等候警方處理,而肇事駕駛員已離開現場陪同傷者前往醫院治療。

          隨后,民警在醫院找到了肇事駕駛員朱某,并發現朱某有飲酒的嫌疑。經鑒定,朱某血液中乙醇濃度為107.60mg/100ml,達醉酒駕駛機動車標準,涉嫌危險駕駛罪。據朱某供述,當晚他與幾個朋友在市區某酒吧喝酒,散場后朱某駕車搭載陳某等人離開,不久便在迎津街津坂路路口發生了該起事故。經查,朱某曾于2019年因醉酒駕駛機動車受到刑事處罰并被公安機關吊銷駕駛證,此次駕車屬無證駕駛。朱某因涉嫌危險駕駛罪,于10月11日被刑事拘留。

          民警進一步調查發現,當晚朱某所駕駛的車輛是由同車的陳某開來的,登記在陳某的姐姐名下。原來,當晚一群人喝完酒后,陳某在明知朱某也喝了酒的情況下仍將車輛交由朱某駕駛,該行為涉嫌構成危險駕駛罪共犯。目前,豐澤交警已將陳某傳喚到案進一步調查處理。

          交警提醒:行為人明知駕駛員必須駕車出行仍極力勸酒或脅迫、刺激其飲酒且飲酒后不給其找代駕,或者明知駕駛員飲酒仍教唆、脅迫或命令駕駛員駕駛機動車,以及明知他人已經飲酒仍將車輛出借給他人駕駛的行為,都可能構成危險駕駛罪共同犯罪。平日里親友一起喝酒時不僅要互相提醒喝酒不開車這一原則,更不能在明知對方喝酒的情況下唆使、縱容他人駕車,否則同樣構成犯罪。

          [責任編輯:]

          相關閱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