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釋法】公司未經同意變更工作地點 員工起訴東家索賠
2021-10-18 09:50:23 來源: 泉州晚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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泉州網10月18日訊 (記者黃墩良 通訊員莊一虹 蔣俊玲)公司通知更換工作地點,可能對員工生活、通勤等造成不便,如果碰到這種情況,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后,是否可以要求經濟補償呢?近日,泉港法院受理了一起勞動爭議糾紛,原告阿祺(化名)起訴被告福建某輕工公司(以下簡稱輕工公司),要求其支付因變更工作地點導致勞動關系解除所產生的經濟補償金。
案情
工作地點變更
員工未再返崗
阿祺向法院起訴稱,2018年1月至2020年7月期間,她在輕工公司的泉港區后龍鎮分廠從事車工工作,雙方簽訂《勞動合同書》,約定固定期限勞動合同自2019年1月起至2022年1月止。
2020年7月,因廠房整合需要,輕工公司將后龍鎮的工廠遷至位于前黃鎮的總廠新址。輕工公司變更工作地點前未事先征得阿祺同意,且新舊兩處廠址相距10公里,導致阿祺通勤時間變長,通勤成本增加,該公司也未采取適當措施降低工廠搬遷對她產生的不利影響。因此阿祺自2020年7月16日起未再到公司上班。
去年8月,輕工公司向阿祺發送《限期返崗通知書》,要求她返回公司報到,否則將視為個人自愿解除勞動合同。
裁決
員工訴求獲得支持
公司補償1萬多元
在簽收材料后,阿祺亦未再返崗上班,并要求公司支付經濟補償。
法院審理后認為,雙方簽訂的《勞動合同書》雖未對工作地點進行書面約定,但雙方均認可工作地為后龍分廠。輕工公司未與阿祺協商一致,單方通知變更工作地點,無合同及法律依據,該合同變更內容對阿祺不具有約束力,《限期返崗通知書》亦不能對她產生約束力。
阿祺于2020年7月16日起未再到公司上班,系以其實際行動解除雙方之間的勞動合同關系。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有關規定,用人單位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支付勞動報酬或者提供勞動條件的,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法院遂一審判決輕工公司向阿祺支付經濟補償10800元。
一審判決后,輕工公司不服判決提起上訴。日前,二審法院審理后駁回其上訴,維持原判,該判決現已生效。
說法
公司變更勞動地點
應該降低不利影響
法院介紹,用人單位整體搬遷導致勞動者工作地點變更、通勤時間延長的,應考慮搬遷距離遠近、通勤便利程度,通過提供交通工具、調整出勤時間、增加交通補貼等方式降低搬遷對勞動者的不利影響。如用人單位未經勞動者同意變更約定的工作地點,且未能降低對勞動者不利影響的,勞動者可以此為由解除勞動合同,并要求經濟補償。
據悉,《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八條規定,用人單位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的,勞動者可以解除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