送錯洗衣機還得不到調換 執法人員幫忙討公道
2021-10-20 10:29:09 來源: 閩南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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買的是變頻洗衣機,商家送上門的卻是沒變頻的洗衣機。10月15日,在龍海區12315投訴臺工作人員的依法調解下,蘇先生討回公道。
9月5日,蘇先生到龍海區某家電經營部購買洗衣機,在商家的推薦下,選了一臺具有節能、低噪音、可變水流、高脫水轉速等優點的某品牌變頻洗衣機,價款1050元。第二天,售后人員送貨上門,蘇先生在洗滌過程中發現該洗衣機噪音大,與普通洗衣機沒什么差別,這才發現,商家送上門的是一臺普通的、沒變頻的某品牌洗衣機。他找經營者詢問,對方稱售后人員送錯貨。蘇先生要求調換時,商家以沒貨為由要他等候。蘇先生等了20多天,得不到調換,于10月13日撥通12315投訴電話。
龍海區12315投訴臺執法人員深入調查,蘇先生所訴情況屬實。依據《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十六條第一款“經營者向消費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務,應當依照本法和其他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履行義務。”和第二款“經營者和消費者有約定的,應當按照約定履行義務,但雙方的約定不得違背法律、法規的規定。”的規定,蘇先生在經營者的介紹下選中某變頻洗衣機并交款,經營者應當按照約定履行義務,但是送貨上門的卻是沒變頻的洗衣機,違反約定,侵害了消費者的公平交易權。在執法人員的教育下,經營者認識了錯誤,向蘇先生表示歉意并愿意服從調處。龍海12315工作人員依據《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二十四條“經營者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務不符合質量要求的,消費者可以依照國家規定、當事人約定退貨,或者要求經營者履行更換、修理等義務。沒有國家規定和當事人約定的,消費者可以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內退貨;七日后符合法定解除合同條件的,消費者可以及時退貨,不符合法定解除合同條件的,可以要求經營者履行更換、修理等義務。”的規定,于10月15日組織雙方進行調解。經雙方協商達成一致協議,由經營者調換給蘇先生一臺某品牌變頻洗衣機并送貨上門,費用由經營者負責。(鄭愛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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