吃面不慎撞到玻璃門而受傷 法院最終未支持訴訟請求
2021-10-28 11:25:08 來源: 揚子晚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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吃碗面條結果撞碎小吃店的玻璃門受傷,是人的責任還是門的責任?揚子晚報紫牛新聞記者從南京市中級人民法院了解到,近日該院運用舉證責任分配原則,對一起玻璃門傷人侵權責任糾紛案件作出終審判決。
承辦法官表示,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對于自身安全負有注意義務,因原告要求賠償缺乏事實和法律依據(jù),故法院最終未支持這一訴訟請求。
撞上小吃店玻璃門,門碎人受傷
不久前的一天,林某到一家小吃店吃面,出門時不慎撞到玻璃移門,引起玻璃破裂,林某腿部受傷。經診斷,林某右腿外傷、軟組織撕裂,花費醫(yī)療費1550元。
林某稱,自己的腿是被小吃店的玻璃門砸傷的。他認為該門安裝的是普通玻璃,而非符合3C認證的鋼化玻璃,且沒有醒目的警示標志。因此,林某向南京江北新區(qū)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判令小吃店賠償其醫(yī)療費、誤工費、營養(yǎng)費等合計6670元。
該案一審中,小吃店提供了兩張照片,經營者田某稱該照片是他將林某送醫(yī)返回后拍的。照片顯示,破碎的玻璃門上張貼有飲料廣告,能夠提示顧客注意玻璃門。
一審駁回賠償要求,二審維持原判
江北新區(qū)法院一審認為,案涉玻璃門本身有較寬的灰白色塑料邊框,一般成年人能夠予以識別是否處于開合狀態(tài),進而決定進出時適度開啟或關閉玻璃門。林某的傷情不是因玻璃門質量問題直接引發(fā),也不是因他人實施侵權行為而小吃店未盡到安全保障義務導致。
據(jù)此,一審法院判決駁回林某的各項訴訟請求。林某不服,向南京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
二審開庭時,小吃店申請證人黃某出庭作證,黃某對事發(fā)時的情況作了較為詳細的描述。黃某說,“受傷的小伙子坐在我的前面,當時他接了一個電話后,就盯著手機朝外走。咣的一聲,我吃的面條里面就全是玻璃渣子了。事發(fā)時推拉門上面貼有廣告,他們家賣的某飲料。”
南京中院經審理,駁回上訴,維持了原審判決。
法官:對自身安全負有注意義務
“本案中,林某主張小吃店存在過錯,玻璃門是普通玻璃且沒有醒目警示標志,應對其受傷承擔賠償責任,但未能提交小吃店玻璃推拉門必須采用國標3C標準鋼化玻璃的依據(jù)。”
南京中院民一庭法官馮婧雅表示,為證明玻璃門上貼有廣告能夠起到提示作用,小吃店提交了玻璃門照片及證人證言,法院予以采信。
馮婧雅介紹,林某在二審中陳述,其之前來過該小吃店,知道店門是推拉的玻璃門,其本身近視且當時大意了。因此,根據(jù)現(xiàn)有證據(jù),無法認定小吃店對林某受傷存在過錯。
“林某作為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對于自身安全負有注意義務。”馮婧雅表示,林某主張小吃店應對其承擔賠償責任的訴請,缺乏事實和法律依據(jù),因此法院依法不予支持。
(揚子晚報/紫牛新聞記者 萬承源 通訊員 寧法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