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投資理財虧損20多萬 是委托理財還是民間借貸?
2021-10-28 14:04:04 來源: 泉州晚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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泉州網10月28日訊(記者 吳志明 通訊員 林瑞婷 張良程)隨著社會經濟的發展,越來越多的人將目光轉向了投資理財項目,他們委托專業金融機構、公司甚至個人進行投資理財。那么如果虧損了,該誰擔責呢?
記者了解到,家住南安的陳某就因為委托他人代為投資理財,導致虧損本金23萬多元,最終對簿公堂。一方主張是借款,一方堅持是投資,究竟是民間借貸還是投資理財,受托人是否應償還委托人這筆錢?近日,這起案件經南安法院官橋法庭調解得到圓滿解決。
案情 投資理財虧損20多萬元
陳某和石某是多年同事。2019年9月份,陳某得知石某與王某正在合伙投資理財,心動的他找到對方商議投資理財事宜。同年10月份,陳某先后分8次將235855元轉入石某賬戶,石某和王某將這些錢做網上交易理財。其間,三人曾就投資的本金保底以及利潤分配、利息作出口頭約定:由王某對該投資進行全權經營管理,陳某不參與到經營管理中。另約定投資到期后,王某返還投資款235855元并支付以該投資款為基數按月利率2%計算的利息或相應利潤給陳某。如給陳某造成損失,則由王某和石某承擔虧損。不料,3個月到期后,王某投資理財宣告失敗,陳某所交投資款全部虧損。
進展 法官悉心調解化糾紛
此后,陳某多次聯系王某討要錢款,對方卻以各種理由推諉還款。今年7月6日,陳某遂將王某作為被告、石某作為第三人起訴到法院,請求判令王某償還本金及利息共計276153元,并承擔案件訴訟受理費。陳某在訴訟中稱,他與王某之間并不是投資關系,而是借貸關系。為此,陳某還向法庭提交了銀行轉賬記錄、雙方微信聊天記錄等憑證。王某則滿腹委屈地表示,雙方確實是委托代理投資理財合同關系,而非民間借貸關系,同時也向法庭提交了個人資金流向情況以及理財平臺相關截圖,以此證明雙方不存在所謂的借貸關系。石某則稱,陳某向自己交付投資款后,其與王某代為委托投資,三人口頭約定盈利則視為投資收益,虧損則由其與王某共同承擔。
南安法院官橋法庭受理該案后,經辦法官通過電話溝通了解到,三方當事人關系一直較好,王某認可該委托代為理財行為,但因目前經濟確有困難,才一直未予以返還,同時希望法院可以幫忙促成和解。調解過程中,經辦法官從多年同事關系入手做石某思想工作,讓他認識到對陳某的損失應負有的責任。從三方利益最大化的解決途徑做陳某思想工作。最終三方達成一致調解意見,230000元借款由王某和石某各承擔一半,陳某同意王某采用分期支付的方式返還借款115000元,于2022年8月15日還清。石某當場一次性返還借款115000元。
普法 區分委托理財和民間借貸
該案的爭議焦點在于,陳某與王某、石某是否成立民間借貸關系?經辦法官分析,在三人微信群聊記錄中,王某與石某一再向陳某表態虧損由其二人共同承擔,陳某正是基于這種保本保收益的承諾,才將錢款匯給石某委托其進行投資理財,并按照王某的建議不參與理財事宜,故應認定三人已對承擔陳某本金虧損責任達成一致意見。這是民間借貸的法律特點,而非委托投資法律關系。綜上,當事人雙方雖然約定是“委托理財合同”,但聊天內容表現為受托方到期返還本金和固定收益,雙方不存在投資經營、共擔風險的理財性質,而是一方收取固定回報,另一方承擔全部風險的行為,應認定為借貸關系。
法官介紹,隨著投資理財市場的活躍,一些“名為投資、實為借貸”的情況時有發生。民間借貸是自然人、法人之間存在的資金融通行為,由出借人向借款人提供資金,在約定的借款期間屆滿時,出借人享有收回款項及利息(如有約定)的權利,借款人負有按約定償還款項及利息的義務,出借人不承擔資金使用可能產生的風險。委托投資理財是指委托人(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組織)將自己合法擁有的資產交由受理人進行管理和分配,以實現委托資產增值或其他特定目標的行為。資金管理本身存在一定風險,投資理財風險一般由委托人承擔,或由委托人與受托人約定分擔風險。
法官提醒:投資有風險,理財須謹慎。以委托他人代持基金份額等形式進行理財的,要簽訂書面《委托理財合同》,對風險承擔及盈利分成等事項作出明確約定,以避免權責不清引發糾紛。需要強調的是,對于因親朋好友、公司借款等產生的民間借貸,需要明確的是合法的借貸關系才能受到法律保護,謹防“非法集資”式民間借貸。如果明知借款用于非法活動,但仍予以出借的,出借人不僅得不到債權,還會受法律制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