廈門市遺囑公證辦理出現新現象 盡量避免將來產生糾紛
2021-11-01 15:57:01 來源: 廈門晚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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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月起,75周歲及以上的本市戶籍老人可在我市各公證處免費辦理遺囑公證。記者了解到,因應《民法典》新設立的相關制度,我市的遺囑公證辦理出現了兩個新現象。
鷺江公證處是我市辦證量較大的公證機構,10月份受理的辦證預約逾320件。該公證處黨委副書記、常務副主任陳軍介紹,今年以來,遺囑公證除了數量上升、當事人低齡化外,還有兩個新現象:一是在遺囑中設立居住權,前來咨詢如何設立居住權的老人比較多,各有十余件;二是在遺囑中明確了遺囑執行人,部分法律意識比較強或財產比較多的當事人,會選擇信賴的親戚朋友作為遺囑執行人。根據法律規定,遺囑執行人也是遺產管理人,這樣能夠盡量避免將來產生糾紛。
陳軍說,這兩個新現象正是因應了《民法典》新設立的相關制度。
案例
房產留給親生子女 居住權留給再婚老伴
李大爺多年前與黃女士(化名)再婚組成新家庭,其名下有一套房子。李大爺決定辦理遺囑公證,把房子交由親生子女來繼承。但考慮到黃女士沒有其他住處,還比他年輕一些,他向公證員表達了顧慮:萬一子女繼承了房子,不讓老伴居住了該怎么辦?公證員向他介紹了民法典設立的居住權制度,向他提出建議。最終,李大爺在遺囑中明確:子女將來繼承房產是附義務的,子女作為受益人必須為黃女士在該房屋上設立居住權,保證黃女士“老有所居”。
公證員說,除了在遺囑中為再婚配偶設立居住權,還有的老人是為子女中生活較為困難的一人,或者為長期照顧生活起居的護理人員設立居住權,不過這類護理人員往往和老人有一定的親戚關系。
為了孩子就學 一家人辦合同公證
陳老先生為方便孫子就學,決定將他和妻子的唯一住房過戶給兒子小陳,但又擔心兒子、兒媳萬一不孝,老兩口無所依靠。咨詢公證部門后,陳老先生一家辦理了居住權合同公證,雙方約定:房產過戶后,由兒子在房屋上為父母設立居住權,讓二老居住至去世。
因目前不動產登記機構辦理居住權登記的工作尚在試點階段,他們還特別約定,待條件具備,必須前去辦理登記,而在辦理登記之前,兒子處置房產要征得二老的同意。
公證員說,居住權的設立既可以通過遺囑,也可以通過訂立合同或者生效裁判文書確立的方式,最后再到不動產登記機構申請登記居住權,方可生效。部分老年人需要在生前就處置房產,往往會選擇合同方式。
【相關法規】
民法典第366條規定:居住權人有權按照合同約定,對他人的住宅享有占有、使用的用益物權,以滿足生活居住的需要。居住權的設立還可應用于:父母為子女出資買房,子女為父母設立居住權;夫妻離婚,離婚協議中取得房屋的一方為子女或另一方設立居住權等。(文/記者 彭菲 見習記者 江乙平 圖/鷺江公證處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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