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酒后無證駕駛套牌摩托車 被判處拘役4個月又15日
2021-11-18 15:37:26 來源: 泉州晚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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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安男子李某曾因酒駕被行政處罰,他沒有“吃一塹長一智”,再次因酒后無證駕車被查獲。在取保候審期間,他還“不告而別”,妄想逃避法律制裁。近日,南安法院以危險駕駛罪判處李某拘役4個月又15日,并處罰金人民幣3000元。
今年5月26日0時52分許,李某酒后無證駕駛一輛套牌普通二輪摩托車,在南安水頭鎮夏盛路某酒店路段被民警查獲。經現場酒精呼氣測試,李某的測試結果為192mg/100ml。同日經鑒定,事發時李某血液中乙醇濃度為199.29mg/100ml,屬醉酒駕駛。5月29日,李某因涉嫌危險駕駛被取保候審。
案件進入審判階段后,因李某未經執行機關批準就擅自離開居住地,且法院多次電話傳喚仍拒不到庭,法院決定對其逮捕。隨后,公安機關依法對李某進行網上追逃。經辦案民警多方調查布控、收集線索,于8月16日在動車上抓獲李某。李某被抓后交代,他之所以“壯膽”沒來法院,是以為取保候審就“沒有事情了”。據悉,李某曾在2015年4月10日,因飲酒后無證駕駛機動車,被石獅市公安局處以行政拘留14日。
南安法院經審理后認為,被告人李某違反交通運輸管理法律法規,在道路上醉酒無證駕駛套牌機動車,其行為已構成危險駕駛罪。公訴機關的指控成立。被告人李某曾因飲酒后無證駕駛機動車被行政處罰,可從重處罰。被告人李某在取保候審期間違反取保候審規定,經傳票傳喚拒不到庭,可酌情從重處罰。被告人李某歸案后如實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實,可從輕處罰。公訴機關建議判處被告人李某拘役4個月又15日,并處罰金人民幣3000元的量刑適當,法院予以采納。
該案承辦法官表示,被告人李某曾因酒后無證駕駛機動車受過行政處罰,本應吸取教訓,但他心存僥幸心理,法律意識淡薄,再次因醉駕而身陷囹圄。另外,被告人李某所涉罪行,本不足以適用逮捕措施,但因其嚴重違反取保候審規定,無故不到庭接受審判,將法律規定拋諸腦后,為防止社會危險性發生,保障刑事訴訟的順利進行,不得不對其批準逮捕。(記者吳志明 通訊員林瑞婷 黃生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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