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一方隱藏共同財產 已經離婚五年仍可要回

          2021-11-24 11:05:45 來源: 石獅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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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編輯同志:

          三個月前,我偶然得知前夫在我們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將投資所得的50萬元借給了他人,由于其刻意隱瞞,以至于離婚時沒有對該款進行分割。當我要求前夫重新分割時,他卻以雙方已經離婚五年,早已過期作廢為由拒絕。請問:前夫的理由成立嗎?

          讀者 姜琳琳

          姜琳琳讀者:

          你前夫的理由不能成立。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條規定:“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為夫妻的共同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一)工資、獎金、勞務報酬;(二)生產、經營、投資的收益;(三)知識產權的收益;(四)繼承或者受贈的財產,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五)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與之對應,本案所涉投資所得無疑當屬你們的夫妻共同財產。同時,該法第一千零九十二條規定: “夫妻一方隱藏、轉移、變賣、毀損、揮霍夫妻共同財產,或者偽造夫妻共同債務企圖侵占另一方財產的,在離婚分割夫妻共同財產時,對該方可以少分或者不分。離婚后,另一方發現有上述行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財產。”《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民法典〉婚姻家庭編的解釋(一)》第八十三條、第八十四條分別指出:“離婚后,一方以尚有夫妻共同財產未處理為由向人民法院起訴請求分割的,經審查該財產確屬離婚時未涉及的夫妻共同財產,人民法院應當依法予以分割。”“當事人依據《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二條的規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財產的訴訟時效期間為三年,從當事人發現之日起計算。”即基于夫妻一方隱藏、轉移、變賣、毀損、揮霍夫妻共同財產,導致不知情的對方受到損害的,對方有權請求再次分割。請求再次分割的訴訟時效并非從離婚之日起計算,而是從“發現之日起計算”。結合本案,盡管你與前夫已經離婚五年,但你是在三個月前才得知前夫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將投資所得50萬元借給他人,故從三個月前起計算遠遠沒有超過三年,你完全可以基于前夫在離婚時對該債權隱瞞不報而未在你們之間進行分割為由,訴請法院重新分割,甚至要求前夫少分或者不分。 (⊙廖春梅)

          [責任編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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