向家庭暴力說不!常州鐘樓法院通報三起人身保護令案件

          2021-11-25 21:03:28 來源: 揚子晚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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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1月25日是聯合國設立的國際反家庭暴力日。常州市鐘樓區法院25日召開反家庭暴力宣傳和人身保護令案件新聞發布會,通報了2021年以來法院受理的三起人身保護令案件,申請人均系年齡為四十至五十歲之間的女性,都在一年之內遭受過配偶三次或以上身體暴力行為。

          發布會現場

          據介紹,鐘樓區法院2021年以來共受理離婚案件424件,其中當事人在起訴狀中提及家庭暴力或使用毆打、謾罵、恐嚇等詞語的案件共88件,占全部案件的20.75%,高達五分之一的比例足以說明家暴的常見性。88件提及家暴的離婚案件中,受害人為男性的13件,占比14.77%;女性的75件,占比85.23%;受害人年齡20-29歲的7人,占比7.9%;30-49歲的63人,占比71.58%;50-59歲的14人,占比15.9%;60歲及以上的1人,占比4.54%。經統計,與家暴相伴隨的,往往是施害方有賭博、酗酒的行為,還有導致家暴的另一個占比較大的成因是婚外情。

          在家庭暴力已經成為一個嚴峻而普遍的社會問題的當下,人身安全保護令制度應運而生。在當事人遭受家庭暴力或可能遭受家庭暴力時,可向人民法院申請“人身安全保護令”。2021年以來鐘樓區法院共受理了三起人身保護令案件,申請人均系年齡為四十至五十歲之間的女性,都在一年之內遭受過配偶三次或以上的身體損害,所針對的加害行為均為身體暴力行為。

          以下為通報的兩起案件:

          申請人王某某與被申請人趙某某申請人身安全保護令一案,趙某某最早是從2014年開始對王某某第一次實施家暴,起因是趙某某酒后欲與王某某親熱過夫妻生活,王某某有些抗拒,趙某某轉手就打了王某某一耳光,導致王某某耳朵創傷性鼓膜穿孔,住院治療一周,出院后王某某顧及家庭,且考慮趙某某此前從未有過家暴行為,選擇了原諒,此后,兩人度過六七年的平靜生活。2021年5、6月開始,趙某某又因欲過夫妻生活的事情與王某某發生矛盾,打了王某某耳光,還打王的肩膀、手臂等部位,雙方發生了較大糾紛,王某某報了警,警察處警后查明趙某某確用手打了王某某臉上兩下,但考慮王某某無明顯傷勢,讓雙方簽訂調解協議書,并對趙某某出具了家庭暴力告誡書,嚴禁趙某某對家庭成員再次實施家庭暴力行為。可是這次好景不長,家庭暴力告誡書的警告尚還熱乎著呢,二、三個月過后,趙某某又接二連三地因過夫妻生活等矛盾對王某某大打出手,2021年8月就發生了三起打人事件,這讓王某某感覺害怕起來,覺得自己的人身受到威脅,通過網絡搜索得知可以向法院申請人身安全保護令,于是向法院提出了人身安全保護令的申請。法院經過審查,王某某的申請符合作出人身安全保護令的條件,遂對趙某某進行了告誡,并作出了禁止趙某某對王某某實施毆打等家庭暴力的人身安全保護令。

          申請人張某某與被申請人楊某某申請人身安全保護令一案,三四年前,楊某某因生活瑣事就開始對張某某有動手的行為,不過因為是夫妻之間的小吵小鬧,張某某也沒放在心上。2020年11月,楊某某加重了動手打人的行為,張某某選擇了報警,警察處警后,發現雙方進行了互毆,兩人均有受傷,遂對雙方進行調解處理。2021年11月,楊某某兩次出手毆打張某某,致張某某臉部受傷,張某某報了警,警察處警后告知張某某可向法院申請人身安全保護令,張某某遂至法院提出人身安全保護令的申請。法院在審查過程中,張某某稱楊某某向其出具了不再毆打的書面保證書,張某某考慮孩子年幼,愿意再給楊某某一次機會,故申請撤回對楊某某的人身安全保護令,法院經審查確系其真實意思表示,不存在受施暴人的威脅、脅迫等情形,遂作出裁定準予張某某撤回人身安全保護令的申請。但是需要提醒的是,并非是所有申請撤回人身安全保護令的申請,法院均會予以準許,例如被申請人有犯罪前科、被申請人曾有嚴重家庭暴力行為等,類似情況下,法院可能會據此判斷申請人的撤回申請是否是受到施暴人的威脅、脅迫等,申請人作出的撤回申請可能非其真實意思表示,這種情況下即使申請人向法院申請撤回人身安全保護令,法院也不會予以準許,相反會作出人身安全保護令。

          通訊員 韓笑 揚子晚報/紫牛新聞記者 馬奔

          鏈接:人身安全保護令一般由受害人自行申請,如當事人為無民事行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或者因受到強制、威嚇等原因無法申請人身安全保護令的,也可以由其近親屬、公安機關、婦女聯合會、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救助管理機構等代為申請。

          人身安全保護令的具體內容包括禁止被申請人實施家庭暴力;禁止被申請人騷擾、跟蹤、接觸申請人及其相關近親屬;責令被申請人遷出申請人住所以及保護申請人人身安全的其他措施,例如禁止被申請人騷擾、跟蹤、接觸申請人,責令被申請人遷出申請人住所的。

          人身安全保護令自作出之日起生效,有效期不超過六個月。

          校對 盛媛媛

          [責任編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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