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居期間女方買房,分手后男方起訴索要房產一半折現被駁回

          2021-11-30 09:03:57 來源: 揚子晚報

          0瀏覽 評論0

          同居4年后分手,男方認為自己擁有同居期間女方出錢買的房子的一半份額,到法院起訴要求折價補償。11月29日,澎湃新聞(www.thepaper.cn)從杭州西湖區法院獲悉,該院一審駁回原告訴請,原告上訴后,杭州中院日前二審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江西女孩小花(化名)在杭州從事服裝批發多年。2016年,25歲的她經介紹認識同鄉小李(化名)并確立戀愛關系,小李當年也到杭州,兩人同居。此后,小花自己以50余萬元首付款買下杭州一套價值200多萬元的房屋,并出資裝修、獨自還貸。2017年初,兩人在老家擺喜酒,但一直未登記結婚。

          2020年兩人分手,小李提出需賠他“青春損失費”,小花表示可以補償13萬,小李堅持要21萬,并于年底訴至法院,以兩人同居期間小花買的房子屬共同財產為由,要求折價補償他103萬元。

          庭審中,小李認為,兩人以夫妻名義同居,他還參與小花店里的打包、送貨等經營活動,房屋裝修、按揭還款等都來自店里的經營收益,應為共同所有。小花表示,認識小李前她就與朋友合伙做服裝批發,小李來杭州后沒有穩定工作,便讓他來店里打包并付工資,直到其轉做網約車司機,“共同經營”并不存在。

          法院審理認為,同居期間一方獲得的財產,另一方并不當然享有共同所有的權利,小李對“共同所有”負有舉證責任。據現有證據,雙方確立戀愛關系前小花就經營服裝生意,有較獨立的經濟基礎;店鋪使用的是小花合伙人名下的賬號,小花辯稱“合伙人不是小李”有合理性。小李為店鋪打包、送貨,只能證明其對經營付出勞務,小花已為此支付報酬,是雇傭關系;小李沒有實際出資或對經營事項具有決策權,不構成共同經營,不享有“共同所得”的分配權益。

          法官表示,夫妻共同財產是基于配偶身份產生的,強調的是身份關系,并不要求雙方付出同等的勞動、智力。本案原被告是同居關系,不享有夫妻間的權利和義務,對同居期間獲得的財產不當然享有共同所有的權利。

          [責任編輯:]

          相關閱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