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說法|無錫一紡織品公司未合規自測排污,被處罰7.22萬元

          2021-11-30 12:02:14 來源: 揚子晚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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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無錫市生態環境綜合行政執法局執法人員,近日對惠山區某紡織品公司進行雙隨機執法檢查,發現該單位在不具備手工自行監測能力的情況下,自行進行采樣,委托無錫市某咨詢管理有限公司將自行采樣的樣品送具備相應監測資質和能力的無錫某檢測機構進行監測,并由該檢測機構出具監測報告。

          根據江蘇省生態環境廳對“關于排污單位自行監測疑問”的回復意見,“排污單位需要具有CMA資質的前提下方可進行污染物的采樣、監測分析工作,否則不能自行開展采樣、送樣工作,須委托具有CMA資質的第三方單位現場進行采樣監測”,該單位不具備CMA資質,因此,自行采樣監測不符合自行監測的相關規定要求。另查明,該單位在江蘇省排污單位自行監測信息發布平臺中公布的數據與檢測報告不一致。

          該公司未合規開展自行監測并如實公開監測數據的行為違反了《排污許可管理條例》第十九條和第二十三條之規定,應當立即改正違法行為。

          執法人員當即進行了現場調查和取證,責令該單位立即停止違法行為并依法予以處罰。市生態環境局最終依據《排污許可管理條例》第三十六條第一款第(五)項、第(七)項之規定,對該單位的上述違法行為,處以罰款人民幣7.22萬元的行政處罰。

          無錫市生態環境局相關負責人表示,2021年3月1日起正式施行的《排污許可管理條例》規定,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對排污單位實行排污許可分類管理,持證單位可以按照排污許可證規定制定自行監測方案并開展自行監測,但條例規定的自行監測不是放任排污單位自己任意監測,排污單位必須具有CMA資質(中國計量認證資質),才能自行開展采樣、送樣、監測分析工作,并須對照本行業自行監測技術指南要求,對排放的污染物進行監測并保存原始監測記錄,對監測數據的真實性負責。涉案單位在未取得CMA資質的情況下,就自行進行采樣,且在江蘇省排污單位自行監測信息發布平臺上公布的數據與檢測報告不一致,涉案單位的行為是違法的。本案是《排污許可管理條例》實施以來的新情況,一切排污單位都要全面理解《排污許可管理條例》的各項規定,要自行開展采樣、送樣、監測分析工作,必須要取得CMA資質,否則只能委托具有CMA資質的第三方單位進行采樣、送樣、監測,并如實公開監測數據。否則違法,必將受到法律的制裁。

          相關法條鏈接

          《排污許可管理條例》第十九條:“排污單位應當按照排污許可證規定和有關標準規范,依法開展自行監測,并保存原始監測記錄。原始監測記錄保存期限不得少于5年。

          排污單位應當對自行監測數據的真實性、準確性負責,不得篡改、偽造。”

          《排污許可管理條例》第二十三條:”排污單位應當按照排污許可證規定,如實在全國排污許可證管理信息平臺上公開污染物排放信息。

          污染物排放信息應當包括污染物排放種類、排放濃度和排放量,以及污染防治設施的建設運行情況、排污許可證執行報告、自行監測數據等;其中,水污染物排入市政排水管網的,還應當包括污水接入市政排水管網位置、排放方式等信息。

          《排污許可管理條例》第三十六條:“違反本條例規定,排污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生態環境主管部門責令改正,處2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的罰款;拒不改正的,責令停產整治:

          (一)污染物排放口位置或者數量不符合排污許可證規定;

          (二)污染物排放方式或者排放去向不符合排污許可證規定;

          (三)損毀或者擅自移動、改變污染物排放自監測設備;

          (四)未按照排污許可證規定安裝、使用污染物排放自動監測設備并與生態環境主管部門的監控設備聯網,或者未保證污染物排放自動監測設備正常運行;

          (五)未按照排污許可證規定制定自行監測方案并開展自行監測;

          (六)未按照排污許可證規定保存原始監測記錄;

          (七)未按照排污許可證規定公開或者不如實公開污染物排放信息;

          (八)發現污染物排放自動監測設備傳輸數據異常或者污染物排放超過污染物排放標準等異常情況不報告;

          (九)違反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控制污染物排放要求的行為。”

          通訊員 蘇小環 揚子晚報/紫牛新聞記者 曹盧杰

          校對 盛媛媛

          [責任編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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