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年后申請執行撫養費被法院駁回,法官:特殊情況可這樣做……

          2021-11-30 12:02:17 來源: 揚子晚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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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父母離婚時對撫養費達成協議,孩子年滿18周歲還可以申請執行撫養費嗎?日前,海安市人民法院就一起執行案件發出執行裁定書,駁回了申請人的執行申請。法官表示,該申請已超越了原調解書限定的范圍,故法院依法不應支持,如確因特殊原因需繼續申請獨立生活后的撫養費,應通過程序另訴解決。

          王斌(化名)2002年2月出生,2008年5月,他的父母因生活瑣事產生矛盾,經法院調解離婚,王斌隨母親生活,父親王海每月給付撫養費。隨著生活消費支出增加,2019年經法院調解,王斌的父母達成協議,自2019年1月1日起至王斌獨立生活時為止,其父親每年給付撫育費1萬元。

          2020年下半年開始,王海停止給付撫養費,2021年7月,正在讀大學的王斌向法院申請執行2020年下半年及2021年度撫養費。

          海安法院在執行過程中查明,2020年上半年,王斌已年滿18周歲。法院認為,王斌申請的撫養費發生在成年以后,且其已完成高中學業,不屬于法律規定的不能獨立生活的成年子女,于是依法駁回了他的執行申請。

          承辦法官介紹,《民法典》第1067條規定,父母不履行撫養義務的,未成年子女或者不能獨立生活的成年子女,有要求父母給付撫養費的權利。而根據相關司法解釋,對其中“不能獨立生活的成年子女”的認定,是指尚在校接受高中及其以下學歷教育,或者喪失、部分喪失勞動能力等非因主觀原因而無法維持正常生活的成年子女。

          法官表示,本案中,王斌已經成年且高中畢業,不屬于不能獨立生活的成年子女。其依據調解書申請執行,超越了原調解書限定的范圍(至獨立生活時為止),突破了調解書的邊界,法院依法不應支持。如其確實因特殊原因需繼續申請獨立生活后的撫養費,應通過程序另訴解決。

          通訊員 顧進 花卉 揚子晚報/紫牛新聞記者 萬承源

          校對 盛媛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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