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學門口駕車頂行交警 南通一男子被判襲警罪獲刑一年

          2021-11-30 12:02:22 來源: 揚子晚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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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年5月份,江蘇南通一男子因交通違法被交警攔下,駕車頂行交警十余米,辱罵交警、抗拒執法。11月30日,南通市崇川區人民法院以被告人姚某犯襲警罪,判處其有期徒刑一年。

          2021年5月12日早晨,姚某駕車送小孩上學后,在學校門前軋雙黃線調頭,被執勤交警發現,交警示意姚某停車,姚某未予理睬,繼續駕車行駛至前方路口等紅燈時,被交警攔住。交警先敲窗要求姚某下車,姚某未理睬。交警遂站至汽車正前方邊手勢示意,邊言語要求姚某下車接受檢查,姚某仍未予理睬,同時駕駛車輛頂行交警十余米后才停車。姚某下車后言語辱罵交警,后姚某被公安機關抓獲歸案。

          姚某的辯護律師認為,被告人姚某不構成襲警罪。理由是姚某并未實施出其不意、趁其不備在被害人措手不及的情況下攻擊被害人的行為,不屬于暴力襲擊行為。

          崇川法院經審理認為,襲警罪不以警務人員是否發生實際損傷結果為前提,對警務人員人身安全達到一定危險程度即可,暴力襲擊應結合被告人的具體行為、手段等情節綜合予以認定。本案中被告人姚某于城市居民上下班高峰時段,在城市干道上駕駛機動車頂襲正在依法執行職務的人民警察十余米,其行為已經達到了危及人民警察人身安全的程度,屬于暴力襲擊行為,構成襲警罪。鑒于被告人姚某到案后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自愿認罪認罰,遂判處其有期徒刑一年。

          一審宣判后,被告人姚某當庭表示不上訴。

          法官提醒

          2021年3月1日正式施行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修正案(十一)》,首次設立襲警罪,暴力襲擊正在執行職務的人民警察將面臨更加嚴厲的法律制裁,最高刑期可達七年。襲擊警察不能僅以造成人民警察身體傷害作為犯罪標準,對人民警察人身安全達到一定危險程度即可。提醒廣大群眾自覺配合執法執勤民警的工作,切勿因一時“腦熱”,令自己追悔莫及。

          通訊員 徐振宇 王林

          校對 盛媛媛

          [責任編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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