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買賣中華鱟案件在石獅公開宣判 被告人獲刑八個月

          2021-12-01 09:24:04 來源: 石獅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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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鱟具有“生物活化石”之稱,是國家二級保護動物。男子王某在派出所民警科普宣傳后,仍向他人收購中華鱟,此舉已觸犯了法律。日前,泉州首起非法買賣中華鱟案件在石獅法院公開宣判,被告人王某因犯危害珍貴、瀕危野生動物罪獲刑八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5000元。

          案發前,王某在石獅永寧經營一家海鮮店。今年4月份,永寧邊防派出所民警在日常走訪過程中發現,王某經營的海鮮店中養殖有疑似國家二級保護動物中華鱟,遂將其口頭傳喚至公安機關進一步處理。經查,王某在同年4月份,陸續向他人購買中華鱟20余只,并飼養在其經營的海鮮店水池中。

          日前,石獅法院就此案進行公開審理。經審理認為,被告人王某違反國家有關野生動物保護法規,非法收購國家二級保護野生動物,其行為已構成危害珍貴、瀕危野生動物罪。鑒于本案的24只中華鱟均存活,王某有自首情節,且自愿認罪認罰,遂對其作出上述判決。判決生效后,這些查獲的中華鱟已由石獅市公安局依法放生。

          “案發前的一個月,社區民警曾多次到社區向居民開展動物保護的科普宣傳。”石獅法院生態庭相關負責人表示,今年2月份,國家林業和草原局、農業農村部發布公告,鱟升級為國家二級保護動物。就此,相關部門還多次進行科普宣傳,以提高市民的法治意識,王某卻明知故犯,實屬不該。

          法官提醒,出售、收購、殺害、食用國家保護動物,都是違法犯罪行為,漁民、飯館等相關從業人員要熟悉、掌握國家保護野生動物品種和相關法律知識,切勿觸犯法律。市民更不能為了滿足一時的口腹之欲,以身試法。

          【法律鏈接】《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條規定,非法獵捕、殺害國家重點保護的珍貴、瀕危野生動物的,或者非法收購、運輸、出售國家重點保護的珍貴、瀕危野生動物及其制品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記者鄭秋玉通訊員林鎮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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