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少年被殺焚尸”民事賠償案一審:死者家屬獲賠超19萬
2021-12-01 18:04:16 來源: 揚子晚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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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年,尚未滿18歲的少年鄭劍飛在福州某汽車美容店內閣樓處被人殺害并分尸。截至2021年12月1日,真兇仍舊未被抓獲,鄭劍飛被害一案也仍在調查中。
鄭劍飛
紅星新聞記者從“福建18歲少年被殺焚尸案” 受害者家屬代理律師周兆成處獲悉,福州市鼓樓區人民法院已于2021年12月1日,對該案民事賠償方面做出一審判決,即被告鄭某夫婦應賠償原告賀定容各項損失合計19萬余元。
【案情回顧】
少年被殺害焚尸,真兇卻多年未曾抓獲
據紅星新聞此前報道,2009年3月29日凌晨,在福建省福州市鼓樓區道山路上的一家汽車美容店內,18歲的鄭劍飛遭連捅數十刀后,尸體被裹上棉被、潑上機油,點火焚燒。案發后,與鄭劍飛同在汽車美容店工作的毛某福被抓,并供認了自己殺人焚尸的經過。
當年事發汽車美容店
2010年4月,福州市中院一審判處毛某福死刑,緩刑2年。一審后,鄭劍飛家屬認為一審判決中認定“毛某福因鄭劍飛欺負他而單獨殺人”事實認定錯誤,提起上訴。2010年11月2日,福建省高級人民法院認為毛某福的犯罪事實不清,證據不足,將本案發回重審。
隨后,案件被退回福州市公安局鼓樓分局補充偵查。2011年4月28日,福州市人民檢察院仍然認為毛某福的犯罪事實不清,證據不足,決定對毛某福不起訴。2012年5月,毛某福被釋放。此后十多年,鄭劍飛的遺體一直存放在殯儀館,他的家屬始終沒有放棄尋找真兇。
今年1月13日,被害人家屬在警方的勘查現場材料中發現了新的破案線索后,向福州市公安局鼓樓分局提交了《關于要求福州警方擴大“案發現場遺留的脫落細胞”的比對范圍申請書》及《關于懇請福州警方對鄭劍飛的死亡原因進行重新鑒定申請書》。
【最新進展】
法院確認雇傭關系,受害人家屬獲賠19萬余元
據福建省福州市鼓樓區人民法院民事判決書顯示,原告賀定容認為被告鄭某夫婦在鄭劍飛被害事件及賀定容訴權中存在重大過錯,遂向法院提出要求判決鄭某夫婦連帶賠償賀定容各項損失共計80萬元(其中死亡補償金426400元、喪葬費44476元、交通費3600元、誤工費21270元、住宿費4254元、精神撫慰金300000元)的訴訟請求。
當年事發汽車美容店
福建省福州市鼓樓區人民法院則認為,賀定容之子鄭劍飛雖系鄭某夫婦的雇員,且被殺害焚尸于工作場所汽車美容店閣樓,但受害時間非工作時間,也未有充分有效的證據證明鄭劍飛當時受雇主鄭某夫婦授權或指示從事與其工作內容相關的行為。且根據查明的事實,鄭某夫婦在客觀上無法第一時間發現兇案的發生,并實施救助。其后,滅火過程中,作為普通民眾的鄭某夫婦慌亂之下未能警覺發生了殺人焚尸這樣的重大惡性刑事案件,實屬正常,加之經公安機關偵查,仍不能確定鄭劍飛被害的原因或者加害人等情況,故對鄭某夫婦不能過于苛責。
但作為雇主在為雇員提供住宿場所時,鄭某夫婦應對居住的員工承擔安全保護的義務。因此,二人對于事故的發生存在一定過錯,依法應當在其能夠防止或者制止損害的范圍內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且本案涉及刑事犯罪,鄭某夫婦發現鄭劍飛尸體后,未能第一時間向公安機關報警并及時保護現場,一定程度上影響了公安部門的調查取證,致使鄭劍飛被害一案具體侵權人及犯罪動機至今仍處于真偽不明的狀態,案件刑事責任最終無法確定。因此,根據損害后果及案件實際情況等因素,法院酌情確定鄭某夫婦賠償賀定容30%的損失。
判決書
最終,該法院判決鄭某夫婦賠償賀定容各項損失合計194262.8元。
【律師回應】
受害者家屬將提起上訴
“盡管本次判決的賠償金額與原告起訴金額相差較大,但與早前已被撤銷的毛某福案刑事附帶民事判決書確認的民事賠償僅支持3萬元賠償額,相比已經有了很大的提升。”受害者家屬代理律師周兆成告訴紅星新聞記者,關于本次判決,法院確認了原告之子鄭劍飛與被告鄭某夫婦汽車美容店存在雇傭關系,確認被告作為雇主存在多重過錯。
此外,周兆成表示,在一審宣判后,其已第一時間與被害人親屬進行溝通,“被害人鄭劍飛母親(賀定容)表示要上訴。”周兆成說,賀定容的理由有兩點,即一審法院在判決中確認了死者鄭劍飛與被告之間存在雇傭關系,屬于被告的雇員身份,但是并沒有考慮到死者鄭劍飛系汽車美容店學徒,其未滿十八歲,還屬于未成年人。鄭劍飛學徒期間吃住均在雇主處,沒有嚴格上下班時間,所以其夜宿閣樓也是為了工作需要。
“另外則是,一審法院已經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規定‘雇員在從事雇傭活動中遭受人身損害,雇主應當承擔賠償責任。雇傭關系以外的第三人造成雇員人身損害的,賠償權利人可以請求第三人承擔賠償責任,也可以請求雇主承擔賠償責任。雇主承擔賠償責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償。’”周兆成說,由此可見,作為雇主的被告與加害人是連帶責任,原告既有權向加害人主張也可以向雇主主張,加害人的責任是百分之百,在加害人未能查獲前,雇主責任也應該是對等的百分之百。所以,一審法院將過錯比例酌定為30%對原告不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