銀行卡就在身邊,凌晨被人盜刷12筆,法院:銀行賠償!

          2021-12-01 19:33:42 來源: 揚子晚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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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銀行卡就在身邊,卻在凌晨接連“自動”付款12筆,合計1.2萬余元……持卡人將銀行告訴法庭,要求賠償損失。近日,江蘇省新沂市人民法院對這起糾紛案件作出判決,支持了持卡人的訴訟請求。

          法官表示,銀行作為掌握相關支付授權的記錄和數據一方,待持卡人完成初步舉證責任后,發卡行若認為是持卡人本人交易或授權交易的,應負舉證責任。

          借記卡“自動”付款12筆,銀行自稱無過錯

          李斌于2012年在某銀行申領了一張銀行借記卡。一天凌晨2點多,發生了“怪事”,在李斌不知情的情況下,該銀行卡竟然“自動”付款12筆,合計11988元。當天早晨8點,李斌趕到當地公安機關報案,并立即向銀行卡申領銀行反映被盜刷情況,但銀行一直未予解決。今年2月,李斌向新沂法院提起訴訟,要求銀行賠償損失及利息。

          在法庭上,李斌稱在銀行處的存款應受銀行的謹慎管理,但自己作為持卡人在不知情的情況下被他人操作轉賬,同時自己第一時間前往銀行告知,而對方卻一直未予解決。李斌請求法院判令該銀行賠償損失11988元及利息1500元。

          而該銀行方面則辯稱,經系統查詢,涉案12筆業務均為銀聯代付業務,其中3筆業務交易對象為某支付公司,從客戶日常交易流水判斷該張借記卡確有簽約銀聯代收付業務,并與該支付公司簽約,故李斌無法證明涉案交易為盜刷。

          銀行方面還表示,李斌與銀行簽訂的借記卡章程中約定,持卡人在開通第三方支付的情況下,持卡人按照與發卡行或第三方機構約定的驗證方式完成交易的,視為持卡人本人所為,故李斌無證據證明銀行對密碼泄露存在過錯。

          法院認定為盜刷,判決支付盜刷金額及利益

          那么,對于雙方各執一詞,法院會如何認定呢?

          新沂法院經審理認為,李斌作為銀行卡的所有人和持有人,在卡內錢款凌晨高頻率減少后,于清晨即刻前往公安機關報案,并至銀行處反映被銀行卡被盜刷情況,結合收到短信的時間及頻率、報案時間、款項流入地等因素,認定其已完成涉案交易為網絡盜刷的初步舉證責任。

          對于銀行辯稱該交易為李斌本人所為,應承擔舉證責任,法院認為,銀行作為掌握相關支付授權的記錄和數據一方,并未提供證據予以證明,應承擔舉證不能的法律后果。故根據高度蓋然性證明標準和優勢證據規則,綜合認定涉案銀行卡系被盜刷。

          據此,新沂法院判決銀行支付李斌11988元及利息。

          銀行若認為是本人或授權交易,應負舉證責任

          近年來,因銀行卡盜刷等行為引發的糾紛持續增多,涉及的法律問題也引發了討論。

          該案承辦法官介紹,在審判實務中,銀行卡盜刷交易事實以及責任認定一直是此類糾紛審理難點,涉及事實認定、利益平衡等原則問題。持卡人主張銀行卡盜刷應負初步舉證責任,待其舉證責任完成后,發卡行若認為是持卡人本人交易或者授權交易的,應負舉證責任。

          如何判斷是否存在銀行卡盜刷的事實?法官表示,應綜合考慮銀行卡交易行為地與真卡所在地的距離、持卡人是否進行基礎交易、交易的時間和報警時間、銀行卡被盜刷次數等因素。

          法官提醒持卡人,在提高交易安全意識,不隨意泄露銀行卡號、密碼、驗證碼等身份識別信息和交易驗證信息,不輕易點擊各類不明誘惑性鏈接等同事,如果出現銀行卡被盜刷的情況,應及時采取掛失等措施防止損失擴大,保留證據,并立即報警。

          揚子晚報/紫牛新聞記者 萬承源 通訊員 沈高軒


          校對 王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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