車輛追尾追出高額誤工費,保險公司認為“標準太高”,拒賠!
2021-12-02 13:32:27 來源: 揚子晚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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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10月,薛某駕車行駛至江陰市某路口時,追尾撞到前方王某汽車,造成王某受傷、車輛損壞。后經江陰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隊認定,薛某負事故的全部責任,王某不負責任。
圖片說明:圖為事故現場 (監控畫面)
事發時薛某駕駛的案涉車輛在保險公司投保了交強險和商業三者險100萬元(不計免賠),不存在免賠情形。案件審理過程中,經王某申請,江陰法院依法委托某司法鑒定所對王某的誤工期、護理期、營養期進行鑒定:王某的誤工期評定為180日、護理期評定為90日、營養期評定為90日。
經查,王某系韓國某公司派駐在中國的高級工程師,與韓國某公司簽訂的合同期限為2017年1月1日至2020年1月31日,每月工資4500美元。事故發生后,韓國某公司于2020年4月足額發放了王某2019年10月份的工資,合同期內的2019年11月份、12月份以及2020年1月份的工資均未發放。因此王某主張誤工費應按照其在韓國公司的工資標準計算為4500美元/月。保險公司則抗辯不同意按照王某在韓國公司的工資標準計算,標準太高,雙方為誤工費爭議很大。
江陰法院審理認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的相關規定,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損害的,應當賠償醫療費、護理費、交通費等為治療和康復支出的合理費用,以及因誤工減少的收入。誤工費根據受害人的誤工時間和收入狀況確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規定,誤工時間根據受害人接受治療的醫療機構出具的證明確定。受害人因傷致殘持續誤工的,誤工時間可以計算至定殘日前一天。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誤工費按照實際減少的收入計算。受害人無固定收入的,按照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計算;受害人不能舉證證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狀況的,可以參照受訴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業上一年度職工的平均工資計算。
該案的爭議焦點在于王某的誤工費如何計算。 根據王某合同期內未發放工資的情況,以及王某受傷后實際無法工作的情形,江陰法院法院依法判決王某因本起交通事故產生的損失124887.45元,由保險公司在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限額范圍內賠償115212.45元,在商業三者險范圍內賠償9675元。
記者12月2日從法院方面了解到,案件判決后,各方均未提起上訴,保險公司已將款項全部履行完畢,案件目前已審結。
通訊員 蔣磊君 陳琳 揚子晚報/紫牛新聞記者 張建波
校對 徐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