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法院全面試點“個人破產”相關工作,勞動報酬等債務不可免除!

          2021-12-02 22:34:10 來源: 揚子晚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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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日前,全國首個法律意義上的“個人破產人”在深圳出現,引發廣泛關注。揚子晚報/紫牛新聞記者12月2日從南京市中級人民法院了解到,該院近日出臺《關于開展誠信被執行人(自然人)經濟重生試點工作的實施意見(試行)》,在全市法院全面推行與個人破產功能相當的試點工作。

          這項工作將使哪些人由此獲益?法院如何避免被執行人以此逃避債務?南京中院執行指揮中心負責人對這些問題就行了回答。記者了解到,根據該《實施意見》,法定贍養、撫養、扶養義務的費用,勞動報酬等屬于不可免責的債務。

          規定適用范圍,參考深圳個人破產相關文件

          什么是“誠信被執行人(自然人)經濟重生試點工作”?《實施意見》明確,這是指作為自然人的誠信被執行人因生產經營失敗,導致全部資產不足以清償全部債務或者明顯缺乏清償能力的,由債權人或者被執行人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請,參照企業破產法相關原則和精神,依法清理財產,調整和清償債務,并終結債權債務關系,以促進被執行人重新恢復正常生產、生活能力。


          那么,誰可以提出經濟重生申請呢?《實施意見》規定了重生程序的適用范圍,需符合在南京居住且參加南京市社會保險連續滿三年的自然人,或者在南京市轄區市場監督管理局登記注冊的個體工商戶;在本市轄區法院有未執行完畢的案件;資產不足以清償全部債務或者明顯缺乏清償能力這三個條件。

          南京中院執行指揮中心主任陸正勤介紹,該《實施意見》的制定,參考了《深圳經濟特區個人破產條例》關于法院的試點文件,以及南京市高淳區人民法院前期試點情況等。目前,該實施意見已開始執行。

          多角度突出誠信考察,避免借此來逃避債務

          不論是個人破產還是誠信被執行人經濟重生,其目的都是讓“誠實而不幸”的被執行自然人重獲新生。但相應的擔憂也隨之而來——會不會有人借此來逃避債務,欠錢不還呢?

          陸正勤告訴記者,經濟重生適用于客觀上處于執行不能的案件,現階段的試點工作,僅針對生產經營失敗導致的負債,尚不包括生活消費的負債。

          《實施意見》中明確規定了不可免責的債務,包括欠繳的罰款、罰金、稅款;因故意侵權行為產生的人身損害賠償債務;履行法定贍養、撫養、扶養義務的費用;基于雇傭關系欠付的勞動報酬;因不可歸責于債權人的事由導致未申報債權,被執行人對該債權清償數額未達到已申報債權清償比例的部分。


          “最為重要的是,《實施意見》從多個角度突出了對被執行人誠信的考察”。陸正勤介紹,《實施意見》對被執行人設置了免責考察期,在重生程序正常終結以后,根據債務清償率高低設置了1年至5年不等的考察期。被執行人在此期間內不得違反“限高”相關規定,不得擔任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董事、監事職務,不得申請與信用有關的榮譽等。

          此外,在免責考察期內,被執行人應當每半年報告個人收入、開支、財產等情況,管理人或人民法院應當向債權人進行通報。在考察期間或者考察期屆滿后兩年內,被執行人違法相關規定,法院可以撤銷債務免除裁定,進而債權人可以向法院申請恢復原生效法律文書的執行。

          先期試點:審結4件,69名債權人平均受償率近70%

          揚子晚報/紫牛新聞記者了解到,2020年6月,高淳法院成為南京市首家開展相關工作試點的法院,探索創新試點機制,并取得了初步成效。

          高淳法院執行局局長馬琳介紹,截至目前,已有30多人次向該院申請個人債務清理,經審查,立案受理個人債務清理案件10件,涉及執行案件110件,債權人142人次,債務金額8260萬余元。目前已審結4件,69名債權人平均受償率69.4%。

          在該院辦結的首例個人債務清理案件中,債務人高淳58歲居民谷某2003年開始承攬工程,后因遭遇“非典”等原因工程項目虧損,欠下高額債務。為掙錢還債,谷某先后前往浙江、安徽、河南等地打工,其間將所有收入除去基本生活費和子女學費后,多數用于清償債務。

          因債務數額較大,加之其身患高血壓、糖尿病,勞動能力有限,谷某擔心債權人上門討債,曾連續17年未回過高淳老家。谷某的債務案件進入執行階段后,在承辦法官的引導下,他于2020年11月向高淳法院提出個人債務清理申請。

          法官查明,谷某所欠債務均為正常生產經營中產生,非因賭博、揮霍消費等不良原因造成,在訴訟、執行過程中也不存在轉移財產、躲避執行的行為。為了能夠最大限度清償債務,谷某通過回老家同父母居住的方式進行住房安置,減少了唯一住房安置費用的支出。2020年12月召開的第一次債權人會議通過了個人債務清償計劃,債務人谷某在清償債務總額127.8萬元的57.28%后,未予償還的債務將全部予以免除,經過一年的信用考驗期后視情況恢復其信用。

          馬琳告訴記者,目前谷某已歸還了個人清償計劃中確定的大部分債務,債務人對其積極還債給與了肯定和理解。

          律師觀點:債務并非“一筆勾銷”,需完善個人信用體系

          “個人破產制度可以讓誠實而不幸的債務人得到重生機會,在成熟的市場經濟下,破產制度將成為不可缺少的一個環節,對于我國目前完善市場主體有序退出意義較大。”江蘇億誠律師事務所的徐旭東律師表示。

          徐旭東同時表示,個人被宣告破產,并非個人債務“一筆勾銷”,還要經過考察期后才能最終確定個人債務是否能被免除。比如深圳地方立法設置了免責考察法律制度,在考察期限內,債務人應當履行人民法院作出的限制行為決定規定的義務。只有考察期屆滿后,經債務人申請、管理人調查并出具報告,人民法院方可裁定免除債務人未清償債務,同時裁定解除對債務人行為限制。一旦發現債務人通過欺詐手段獲得免除未清償債務的,債權人可以申請人民法院撤銷免除未清償債務的裁定。

          同時,法院裁定要求債務人定期申報個人收入、支出和財產狀況等信息,除扣除每月必要支出外,剩余收入全部用于償還債務,平衡了債權人的經濟利益和債務人的生存權益。

          徐旭東認為,由于我國尚未建立個人財產制度,因此未來全面推行個人破產制度,首先需完善我國的個人信用體系。而深圳申請進入個人破產程序,其他地區申請進入功能相當程序的情況雖然不少,但法院受理和作出裁定的案例并不多,這也體現了現階段司法機關處理個人破產及相關工作的謹慎態度。

          揚子晚報/紫牛新聞記者 萬承源

          校對 盛媛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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