勇哥探案 ▏“高管”竟是我自己?信息被冒用多年本人渾然不知
2021-12-07 16:38:32 來源: 揚子晚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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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簡介:南京雨花臺區人民法院最近審理一起關于侵犯姓名權的案例,一家公司冒用別人的身份信息,總經理不但當庭道歉,還賠償1萬元,侵權行為還導致受害一方升職受到影響。
小李是A公司的管理人員,公司正準備給他升職時發現他不僅在A公司擔任職務,還在其他盈利性企業身兼高管,A公司決定暫停小李升職計劃。收到通知的小李失望之余是一頭霧水,自己明明只有這一份工作,不可能任其他公司的高管。
拿到兼職調查報告后,他很快發現了問題,報告顯示他在某商貿公司“擔任”監事一職,而該公司實際控制人竟是熟人楊某。為了澄清自己維護權益,小李以商貿公司侵犯其姓名權為由訴至法院,要求這家公司道歉消除影響,并賠償損失1萬元。
原來,小李幾年前曾委托楊某代他報名參加質量管理考試,并將自己的個人信息提供給了楊某。沒想到,楊某擅自將小李的身份證復印件留存下來。2011年,商貿公司注冊成立時,需要一名公司股東以外的人員擔任公司監事,為了方便省事,楊某想到利用李某的身份信息“解決”此事。在未征得小李同意的情況下,召開股東大會選舉并決議由小李擔任公司監事,冒用小李的身份信息辦理了登記手續。
小李莫名當了高管,還貌似不費吹灰之力,可是對他個人沒有任何好處,他在渾然不知的情況下“當”了別的企業高管,不拿一分錢,還導致自己所在公司對他產生誤會,無法順利升職。
根據《民法典》相關規定,行為人因侵害人格權所承擔的民事責任應當與行為造成的影響范圍相當,法院支持原告訴請,被告當庭道歉,賠償1萬元。所以在辦理某些業務,復印件顯著位置最好標記“僅限辦理××業務使用”等字樣。
公民應杜絕出借身份證件或信息給他人使用。司法實踐中,部分當事人出于為朋友幫忙或獲取利益等原因,將個人身份證件或信息主動出借給他人用于登記或掛名。如公司注冊登記時,出借人掛名登記為公司股東,雖實際并不享有相關股東權益,然而一旦涉訴,則有可能需承擔相應責任,出借人很難以對公司經營情況不知情或自己僅為名義股東為由提出抗辯。
策劃 陳迪晨
文案 任國勇 張冰晶
攝像 盧 婧 趙 晨
設計 肖 甜
剪輯 唐嘉鈺
校對 王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