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給顧客吃下二手安置房過戶“定心丸”,中介騙取調解協議書惹官司
2021-12-07 18:05:59 來源: 揚子晚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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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了給購買二手拆遷安置房的顧客吃下能夠順利過戶的“定心丸”,南京一家中介公司竟提出為顧客提供法院文書,以備未來需要時使用。因認為中介提供的人民調解協議書與承諾區別太大,顧客將其訴至法院,要求退還14萬元“手續費”。
該案二審過程中,南京市中級人民法院發現雙方惡意串通、虛假調解,認定相關協議約定無效,最終作出改判,令中介公司返還全部“手續費”。
約定提供法院文書規避風險,結果引發糾紛
2019年10月,林某與中介公司共同簽訂一份《房產認購協議》,約定林某認購一套房屋,房款共計54萬元。當天,林某又與原房主陸某及中介公司三方簽訂《房地產買賣合同》,約定房屋售價38萬元,建筑面積為90.93平方米,合同內寫明房屋來源為農民征地拆遷安置房。
因為這套拆遷安置房辦證還需等待數年時間,為了讓林某放心,為這筆交易“提供保障”,中介公司與林某在附加協議中約定,由該公司帶林某去法院辦理手續,獲得法院文書,這樣萬一房主今后反悔可以申請強制執行。
該公司員工還出具了一份承諾書,寫明若公司當年11月之前沒有出具法院文書,則退還14萬元于林某。
幾人開始著手“運作”。2020年4月,他們在浙江長興某人民調解委員會獲得調解協議書一份,寫明雙方因保證金產生糾紛,經各方商議達成協議:某公司限期一次性給付陸某房款余款5萬元;待案涉房產符合當地政府政策可過戶時,某公司及陸某須協助配合林某辦理房屋過戶手續。
事實上,林某早在2019年10月下旬就收到了房屋鑰匙,并已實際入住。他已支付購房款51萬元,并出具了3萬元的借條,暫時代替未支付的購房款。
本來事情還算順利,但之后林某突然提出中介公司提供的人民調解協議書與承諾的法院文書存在本質區別,現有調解協議亦無法進行司法確認,無法實現保障效果,他稱中介公司已構成違約。
為此,林某將中介公司訴至法院,請求判令對方退還之前承諾書中約定的14萬元并支付利息。
一審:無損失證據,酌情確定中介返還4萬元
一審法院經審理認為,本案中,林某與中介公司簽訂認購協議的真實意思是由該公司作為居間方,為林某與原房主促成房產買賣合同的訂立。認購協議中約定的房款54萬元與買賣合同中約定的房屋售價38萬元之間的差額16萬元,實質應為中介公司獲得的居間費用。
因中介公司在認購協議中關于帶林某去法院辦理相關手續及將相關文件交予林某的約定與實際履行情況不符,結合該公司出具的承諾書,法院認定中介公司的行為構成違約,應當承擔違約責任。
對于林某主張中介公司根據承諾書的約定返還14萬元的訴訟請求。一審法院認為,該公司實際已促成林某與案外人訂立房產買賣合同,案涉房屋鑰匙亦已交付林某,并不影響林某合同目的的實現,林某也未提交證據證明其因該違約行為造成的損失。法院認為承諾書中約定的違約金14萬元過高,酌情確定由中介公司返還4萬元。
林某不服該判決,向南京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
二審:約定無效,中介返還全部“手續費”
南京中院二審認為,訴訟雙方在附加協議中的約定,是為勒“保障”林某未來可以直接向法院申請過戶的權利。法院同時認定,各方均明知案涉房屋為政策性房屋,目前尚不具備上市交易條件。
對于該約定的效力,南京中院認為,《民法典》第154條規定,行為人與相對人惡意串通,損害他人合法權益的民事法律行為無效。《民事訴訟法》第13條規定,民事訴訟應當遵循誠實信用原則。該案中,雙方在并無真實爭議的情況下,針對將來可能出現的問題進行約定,并相互配合,虛構爭議,虛假調解,意圖通過訴訟程序取得法院文書,雙方簽訂合同及履行過程中均存在惡意,雙方之間存在串通。
上述行為的目的是不正當地獲取法院文書,該行為擾亂了法院的審理秩序,最終損害了國家利益。因此,認購協議附加協議中的相關約定應為無效,而雙方對此均負有責任。
據此,南京中院作出終審判決,撤銷一審判決;中介公司向林某返還“手續費”扣除未實際支付費用計11萬元,并支付利息。法院同時表示,由于案涉房屋尚未過戶,中介公司仍應繼續按約履行認購協議約定的其他義務。
【法官說法】
通過虛假調解避免風險,將面臨法律制裁
“民事訴訟應當遵循誠實信用原則,當事人在民事訴訟中不應虛假陳訴以獲的不正當的訴訟利益。”
承辦法官表示,本案中,雙方當事人約定互相配合進行虛假調解和訴訟,意圖避免未來可能存在的風險,但卻不知該約定的性質實為無效。在這樣的情況下,如果當事人互相配合實際履行完畢,不僅不能保障其權利,還可能涉及虛假訴訟受到法律的制裁。
在本案中,由于當事人并未互相配合完成虛構的訴訟,因此最終中介公司即使付出勞動,也不能取得報酬。法官表示,該案的判決對于意圖通過虛構事實達到獲取法院訴訟文書的目的當事人,具有現實和警示的教育意義。
校對 王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