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豪車充面子惹來麻煩 車輛占用費超過車輛本身價值
2021-12-08 08:54:10 來源: 海西晨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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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輛豪車充場面,后因欠債被債主扣了車,這邊債務(wù)未還清,那邊車主又找上門,要求退還車輛并支付租金和占用費。按照合同約定,車輛占用費已經(jīng)超過車輛本身的價值,這筆賬該如何算?近日,海滄區(qū)人民法院發(fā)布了一起車輛租賃合同糾紛案件。
林明從事建筑工程承包,為充場面承攬更多業(yè)務(wù),去年3月,他找到汪興,租下其閑置的一輛豪車。雙方簽訂了一份租賃合同,約定租車價格為每日2000元。林明交納了兩個月的租金,之后再未支付。汪興找到林明之后,才得知其車輛已被林明的債主張木占有。
原來,去年4月,林明與張木簽訂了一份工地貨款結(jié)算單,確認林明尚欠張木100萬余元,林明承諾一個月內(nèi)將貨款結(jié)清,并約定“乙方(林明)自愿將名下車輛(即租用的豪車)抵押……”
張木稱,他在案件起訴前不知車輛的實際所有人并非林明。去年4月底,他對車輛上私鎖,實際占有控制。當日,林明曾因此報警,后期也多次帶汪興上門索要車輛,但張木始終拒不退還。
去年11月,汪興向法院提起訴訟,申請解除其與林明簽訂的租賃合同,要求張木退還車輛及行駛證,要求林明支付租金及車輛占用費,相關(guān)費用自未支付租金之日起計算,直至實際退還車輛之日。
林明認為,車輛自去年4月底就由張木實際占有,應(yīng)由張木承擔租賃費用。此外,他認為,盡管合同約定了租賃價格,但標準過高,應(yīng)下調(diào)至每天200元左右。
經(jīng)審理,法院認為,汪興和林明簽訂的租賃合同合法有效,林明將車輛質(zhì)押,已構(gòu)成違約,汪興有權(quán)解除合同。法院認定,去年11月向林明送達民事起訴狀等案件材料之日,合同即解除。
林明自去年5月起未再支付租金,按合同約定,應(yīng)支付當日起至合同解除之日期間的租金34.4萬元。合同解除后,林明應(yīng)當返還汪興車輛及行駛證,并支付合同解除后的車輛占用費用,占用費參照租金標準支付。鑒于合同約定在不能返還的情況下,按照車輛價值來賠償,而雙方約定的租金標準高,占用費可能會超過車輛本身價值,因此,法院從公平角度酌定車輛占用費的上限,即合同解除之日車輛的折價。林明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nèi),需支付汪興租金34.4萬元并按每日2000元的標準支付相應(yīng)占用費,占用費以車輛的折價58.88萬元為上限。
一審判決后,張木不服判決提起上訴,今年8月被駁回,維持原判。之后法院通過強制執(zhí)行,為汪興追回車輛。
(文中人物均為化名)(記者王曉萍通訊員海法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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