利用職務便利將村組土地以低價承租給女兒謀利鎮江這名原村委會主任被黨紀處分

          2021-12-10 10:32:47 來源: 揚子晚報

          0瀏覽 評論0

          揚子晚報網12月10日訊(記者 萬凌云)  12月9日,鎮江丹徒區高資街道黨工委就“高資街道某村原村委會主任卞某因違反國家法律法規受到黨內嚴重警告處分”發布通報。

          通報中稱:卞某,男,漢族,1957年2月出生,江蘇鎮江人,中專文化,1972年7月參加工作,1996年7月加入中國共產黨。1996年至2017年期間歷任高資街道某村村委會副主任、主任職務;2017年3月退休。

          經審查,卞某利用其在本村的職務便利,幫助其女租賃村組相關土地,并與該村組長徐某就租地事宜進行商談,安排村委會工作人員徐某草擬租賃協議。2016年8月1日,卞某安排其女與徐某簽訂土地承包協議,承包改組部分廢棄魚塘和廢房基地用于平整租用,承包期30年(2016年8月1日至2046年7月31日),租金每年2500元。協議簽訂后,卞某安排村委會工作人員王某、徐某,對簽訂的協議加蓋組、村二級公章進行確認。

          2018年11月30日,卞某與從事沙石運輸業務的老板肖某簽訂場地租賃合同,將上述其女租賃的土地轉租給肖某,租期為5年(2019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租金每年10萬元,至今已收3年租金共計30萬元。

          綜上所述,卞某利用職務便利,未經村委會集體研究,將村組土地以低價承租給其女,以謀取利益。

          卞某身為中共黨員,黨紀意識淡薄,其上述行為違反了《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2015)》第八十八條第二款之規定,構成違反紀律的錯誤。依據《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第十一條第二款和《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2015)》第八十八條第二款之規定,應給予卞某撤銷黨內職務處分,但鑒于其本人目前沒有擔任黨內職務,經街道黨工委會議研究,決定給予卞某黨內嚴重警告處分(影響期二年)。

          通報最后要求,望廣大黨員干部汲取教訓、舉一反三、引以為戒!

          校對 徐珩

          [責任編輯:]

          相關閱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