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包人通過合同“轉嫁”行政處罰 法院:退回代繳罰款!
2021-12-10 12:05:09 來源: 揚子晚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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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設工程發包人憑借其合同優勢地位將行政機關對其所作的行政處罰“轉嫁”給承包人,承包人無奈承擔后能否向發包人進行追償?日前,蘇州市吳中區人民法院對這樣一起糾紛案件作出了判決,從法律層面給出了答案。
某房地產開發公司將商鋪廣場硬裝改造等項目發包給某景觀綠化公司,后因發生事故,行政機關分別對景觀綠化公司與房地產開發公司作出行政處罰。被處罰單位為景觀綠化公司的處罰決定書寫明,該單位有未經監理單位批準進入工地施工,隱患排查不到位的行為,對該起事故負主要責任,據此,對景觀綠化公司罰款20萬元。被處罰單位為房地產開發公司的處罰決定寫明,該單位有違規發包,安全管理不到位的行為,對該起事故負有重要責任,據此,對房地產開發公司罰款20萬元。
景觀綠化公司繳納了罰款20萬元,鑒于發包人的合同優勢地位,景觀綠化公司同時為房地產開發公司代繳了罰款20萬元。
景觀綠化公司為何要代繳這筆罰款呢?原來,雙方簽訂的項目景觀改造工程園林景觀施工合同等約定,承包人須對現場所有人員進行安全文明與環境保護教育,施工現場內管理人員,特種作業人員必須持證上崗,承包人違反約定的,應承擔因前述違約情形造成的任何索賠行政處罰及其他經濟損失。
不過,在此之后景觀綠化公司還是向房地產開發公司追索代繳的20萬元返款。因追索未果,該公司向吳中法院起訴主張對方返還該20萬元。房地產開發公司則抗辯稱,根據雙方約定,罰款最終應由景觀綠化公司承擔。
對于雙方完全相反的觀點,吳中法院經審理后認為,兩家公司就涉案行政罰款20萬元該由誰承擔產生爭議,行政機關已對兩公司分別作出了相應行政處罰決定,且各自的處罰決定已明確兩公司應承擔的行政責任,雙方均應各自承擔。承辦法官介紹,各自承擔行政罰款責任,才能體現對雙方當事人違法行為的法律規制,故法院最終依法判決房地產開發公司支付爭議的20萬元。房地產開發公司不服一審判決提出上訴,后蘇州市中級人民法院對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法官表示,行政處罰決定是行政機關針對特定相對人的違法行為實施的懲戒,應由違法行為人自行擔責,不能進行責任轉移,否則無法實現行政處罰的治理和教育目的。
通訊員 沈高軒 揚子晚報/紫牛新聞記者 萬承源
校對 徐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