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周法眼|校長詐騙5000萬元充值網游,被騙者希望游戲商退錢會獲法律支持嗎?

          2021-12-11 19:45:06 來源: 揚子晚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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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近日,四川某民辦小學校長童某涉嫌詐騙超5000萬元,玩網游“燒掉”3000萬元的消息受到廣泛關注。

          由于童某已經死亡,部分受害者認為其將詐騙獲得的錢款充值游戲,且已遠遠高出正常玩家的水平,因此希望游戲運營方能退還部分款項。律師接受揚子晚報紫牛新聞記者采訪時表示,現行法律并未要求運營方鑒別游戲玩家資金來源的合法性,因此這一要求并無法律依據。

          校長詐騙學生家長、親朋好友等5000余萬元

          揚子晚報紫牛新聞記者了解到,該事件當事人童某長期擔任四川某教育集團旗下位于瀘州市合江縣的某民辦學校小學段校長一職。

          據證券時報報道,2017年至2020年,童某憑借該校小學段校長的身份,對外宣稱可入股相關民辦幼兒園、培訓學校或配送公司,以高額回報為誘餌,涉嫌詐騙學生家長、親朋好友等人5000余萬元。

          目前該學校官網已無法打開


          童某因癡迷于網絡游戲,特別是向一款角色扮演類網游充值竟高達3000萬元,她在游戲中掌控的戰隊連續兩年奪下年度冠軍的寶座。而童某在游戲中出手闊綽也給很多玩家留下了深刻印象,“無人不知她的消費力,實際消費嚇人,對敵人全用錢砸。”

          一位游戲充值商則透露,自己從2016年便開始幫童某游戲賬戶充值,并一直持續到今年5月31日童某消失的前一天,最后一周累計墊資充值10萬元左右。他表示,僅自己為童某進行游戲充值總金額達就到1500余萬元。

          警方立案后發現當事人死亡,目前準備撤案

          童某曾是一位優秀教師,多次獲得過國家、省、市等多個級別的優質課競賽獎項,況且長期擔任校長,因此對于她推薦的“投資項目”,不少“投資人”都深信不疑。

          有受害人表示,從今年3月份開始,童某就失聯過一次,在家屬報案后,在一個網吧里找到了她。令受害人感到驚訝的是,對于詐騙得來的巨款,童某并沒有買車買房,而是將其中大部分花在了游戲上。

          一份瀘州市公安局江陽區分局經濟犯罪偵查大隊出具的《立案告知書》表示,“童某涉嫌合同詐騙案一案,我局認為有犯罪事實發生,現該案已于2021年6月7日立案偵查。特此告知。”

          立案告知書


          而在僅僅一天后的6月8日,童某的尸體在重慶市永川區長江水域被發現,經法醫鑒定死亡時間大概在一周左右。近日,瀘州警方在接受采訪時表示,已準備撤案。

          被害人曾向該教育集團瀘州負責人反映童某的問題,公司對此進行了調查。2020年12月,童某就從原先的合江縣某民辦學校小學段校長職位上“離職”。

          律師:法律未要求運營方鑒別充值資金合法性

          部分受害者表示,他們認為童某往游戲平臺充入的是詐騙獲得的巨款,且已遠遠超出正常玩家的消費水平,而童某已經死亡,因此他們希望游戲平臺能夠退還一部分款項。

          對于這一問題,揚子晚報紫牛新聞記者采訪了江蘇億誠律師事務所的徐旭東律師。徐旭東認為,游戲運營方為游戲玩家提供游戲服務產品,并收取相應對價,交易合法且已完成,運營方獲得充值款合法。這種服務產品交易有別于非法賭博平臺提供的賭博服務,并不違法。

          “現行商事法律并未要求,客觀上也無法要求游戲運營方鑒別游戲玩家資金來源的合法性。就像某些犯罪分子用贓款大肆旅游、吃喝玩樂,也屬于購買服務產品,但受害者無法要求景點、賓館、飯店退款一樣。”徐旭東同時表示,對于游戲玩家高額充值這一問題,目前法律并未規定游戲運營方提醒或勸阻義務。

          分析:可嘗試向繼承人主張,維護合法權益

          徐旭東認為,童某是教育集團下屬眾多學校中的一個小學段校長,未見其在該教育集團的任職。但她具有的真實校長身份以及曾經的優秀教師資歷,使得她能順利地通過虛構高管分紅等事實,令親友產生錯誤認識并將錢款支付給她個人用于投資她虛構的項目,而她則利用騙來的資金在游戲上揮霍一空,這是一起典型的詐騙犯罪。

          對于詐騙罪案件,法院會在判決時會根據查明的事實,在判決中責令被告人退賠被害人的損失。但該案的特殊之處在于,童某已經死亡,按照法律規定將不再追究其刑事責任。

          那么,被害人能否像童某家屬主張民事賠償呢?對于這一問題,不同律師表達了不同的看法。

          北京市京師(南京)律師事務所合伙人石珍珍律師在接受揚子晚報紫牛新聞記者采訪時表示,受害人可以要求童某的繼承人在繼承遺產范圍內承擔民事賠償責任。

          而徐旭東則表示,本案并不屬于貪污賄賂犯罪、恐怖活動犯罪等重大犯罪案件,犯罪嫌疑人逃匿、死亡后依照刑法規定應當追繳其違法所得及其他涉案財產的情況。而《民法典》第1161條中規定繼承人以所得遺產實際價值為限清償的是“被繼承人依法應當繳納的稅款和債務”,那么童某涉嫌詐騙的款項是否屬可被認定為民事“債務”?還需法院作出判定。不過,他還是認為當事人可以嘗試依法向童某的繼承人進行主張,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

          “投資有風險,責任需自負”徐旭東表示,這種風險既包括投資項目本身的商業風險導致無法獲得回報甚至出現虧損,同時也包括被商業欺詐或刑事詐騙的風險。因此,投資者需增強理性,睜大眼睛,具有風險防范的意識和手段,才能保障投資安全。

          揚子晚報/紫牛新聞記者 萬承源


          校對 王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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