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周法眼|出售游戲賬號后偷偷“找回”被判盜竊罪,可按約定要求“兩倍賠償”嗎?
2021-12-12 18:15:42 來源: 揚子晚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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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眼下的娛樂項目中,網絡游戲絕對是一個繞不開的話題。而對于一些沒有時間慢慢練級的網游玩家而言,直接購買一個等級高的游戲賬號是條不錯的“捷徑”。但有的玩家竟然將賬號出售后,通過自身信息注冊的優勢,向游戲運營方以“被盜”的理由申請找回,且屢有成功。然而,這種出售獲利后又“找回”的行為,到底是涉嫌盜竊還是詐騙呢?近日,江蘇省南通市通州區人民法院宣判了一起類似案件,警方以游戲賬號盜竊立案,法院以盜竊罪判處被告人胡某有期徒刑七個月,緩刑一年,并處罰金15000元。律師表示,游戲賬號為虛擬財產,非法轉移即涉嫌盜竊,而違約責任目前在法律上仍需進一步完善。
有此案例:男子出售游戲賬號后,通過自身優勢偷偷“找回”
揚子晚報/紫牛新聞記者根據通州區人民法院發布的信息發現,家住南通的居民胡某,是個資深網游玩家,因其苦心練就的某網游賬號排位靠前、等級高、裝備好,被網友鄧某看上。而苦于沒有時間練游戲的鄧某,想體驗高級別的游戲感覺,便多次用微信聯系胡某,表達想要購買其游戲賬號的意愿。
2021年1月24日,胡某因缺錢,便答應了鄧某的請求,雙方約定將該游戲賬號以13000元的價格出售。鄧某當即修改了游戲賬號的登錄密碼和綁定手機號碼,并約定胡某不得找回,如找回密碼,胡某需支付雙倍賠償金。
然而,當晚胡某即后悔出售該賬號,于是請其QQ好友劉某幫忙,通過好友驗證的方式,向游戲運營方進行申訴,順利找回該游戲賬號,胡某更改相關信息后,重新歸自己使用。此后,鄧某發現無法登錄該游戲賬號,便通過微信聯系胡某。但胡某聲稱自己并不知情,并將鄧某微信拉黑刪除,讓對方無法聯系自己。
同年3月30日,迫于壓力,胡某主動向公安機關投案,如實供述了自己的罪行。而案發后,胡某退出鄧某交易的全部款項,并由公安機關發還鄧某,并立案偵查。
法院審理:游戲賬號是有價值的商品,非法占有涉嫌盜竊
記者梳理通州區人民法院審理意見看到,法院認為,游戲賬號作為一種網絡虛擬財產,已經成為可以交易的一種現實化的商品,有其使用價值。
而胡某將自己的游戲賬號以13000元的價格出售給鄧某后,又自行找回賬號,在違反鄧某意志的情況下,竊取已為鄧某占有的游戲賬號。而鄧某支付對價卻無法登錄、使用游戲賬號,胡某的行為使鄧某合法財產遭受損失,該行為構成盜竊罪。
為此,法院考慮到胡某具有自首、退贓、認罪認罰等從輕處罰情節,于是法院以盜竊罪判處被告人胡某有期徒刑七個月,緩刑一年,并處罰金15000元。
該院法官也借此提醒游戲玩家,出售的游戲賬號再偷偷找回,承擔的可能將不僅僅是民事違約責任,而是已經觸犯了刑法,將面臨法律的制裁。
舉案說法:游戲賬號交易有規則,隨便撤銷有風險
一位資深的游戲玩家告訴紫牛新聞記者,跟現實一樣,在網絡的虛擬世界里,也是有規則的。圈中游戲賬號交易,跟大市場一樣,隨行就市,級別差不多的,價格也不一樣,且通常通過網絡交易,雖沒有紙質合同,但同樣具有法律效力。
記者從中國裁判文書網上搜索發現,今年9月份,天津市第三中級人民法院曾判決過一個案例,為游戲玩家通過某網絡中介平臺簽約出售賬號后,又擅自撤銷,結果被訴至法院,承擔了違約的后果。
該案例中,2021年1月20日,被告趙某通過交易貓平臺轉讓某游戲賬號,原告馮某通過平臺購買,雙方于當日就轉讓達成《賬號轉讓協議》,轉讓費及平臺服務費26000元。然而,轉讓完成后的當天,趙某就后悔了,并通過微信聯系馮某要求取消交易,但被拒。隨后,趙某修改密碼,將案涉游戲賬號找回,并退還馮某商品價款25000元。
法院審理后認為,此案為合同糾紛,在轉讓協議履行過程中,因被告趙某擅自取消交易行為,導致原告馮某產生1016元的交易損失,被告趙某應承擔違約責任;同時,原告馮某要求被告支付法律服務費6000元的訴訟請求,也獲法院支持。
律師提醒:游戲賬號為有價值的虛擬財產,交易的違約責任仍需完善
對于南通市的該起案件,江蘇億誠律師事務所的徐旭東律師對紫牛新聞記者表示,游戲賬號作為虛擬財產具有特殊性,通過轉移賬號、密碼以及綁定手機等驗證途徑,即可完成所有權的轉移。本案中,買方已支付價款,賣方則轉移了虛擬財產的控制權,完成了交易,該游戲賬號所有權已經轉移至買方。故賣方通過“找回密碼”的虛擬財產控制手段而占有已售游戲賬號,構成了盜竊他人合法財產,觸犯了刑法,需承擔刑事責任。
在本案例中,賣方在刑事案件中已經履行了退賠義務,而另一個問題隨之而來——買方是否還有權主張雙方約定的“雙倍賠償”民事違約責任?
對此,徐旭東認為,由于雙方的買賣約定具有合同性質,關于違約責任的約定并不違反法律規定,故即便出賣人履行了刑事訴訟中的退賠義務,買受人依然有權向其主張民事賠償責任差額部分。
“不過,基于虛擬財產的特殊性,往往缺乏市場價值的客觀標準,故一方違約,另一方損失金額以及相應的賠償金額難以確定。”徐旭東表示,由于我國《民法典》第585條確定的違約金性質上具有賠償性,而非懲罰性,所以守約方在訴訟中,對賠償金或違約金的數額主張往往因損失的不確定性而呈現較大差異,在司法實踐中呈現出了較大差異。這些都給虛擬財產交易的違約責任承擔帶來較大不確定性,尚需通過更多司法裁判案例進行詮釋。
揚子晚報/紫牛新聞記者 梅建明 萬承源
校對 李海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