情侶分手后因車輛鬧上法庭 法官查明事實化解糾紛

          2021-12-13 16:21:53 來源: 泉州晚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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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戀愛期間,男女雙方共同購車但登記在一方名下,雙方分手后,車輛權屬問題到底歸誰?近日,南安法院詩山法庭就受理了這樣一起情侶分手后要求對戀愛期間共同購買的車輛進行分割的糾紛案件,在法官的耐心調解下,雙方自愿和解,曾經的戀人得以“好聚好散”。

          案情 情侶購買車輛 分手后鬧上法庭

          南安小伙小冬(化名)和女孩小依(化名)原本系戀人關系。2020年1月,小冬提出購買車輛作為婚車,小依支付了首付款、購置稅等共計14.28萬元,在廈門某車行購買了本田冠道汽車一輛。剩余購車款15萬元則以小依的名義從銀行辦理了貸款,貸款期限3年,由小冬每月固定還款4700元,車輛登記在小依名下。車輛交付后,一直由小冬使用。

          同年5月,兩人因瑣事產生矛盾而分手。分手后,小依要求小冬歸還車輛,但小冬未予歸還,小依一紙訴狀把小冬告上法庭,請求判令對方返還車輛,并支付占用期間的占用費。案件受理后,承辦法官找到雙方當事人了解具體情況。小依稱,銀行已經聯系自己,若車輛出現逾期還款,將影響其個人征信。另外,若車輛出現違章和罰款等,可能會影響自己的正常生活。

          小冬則認為,當時雙方口頭約定,購車的首付和貸款均由小依支付和辦理,但后續的月供貸款和車輛使用一直是由他償還和使用,因此不同意返還案涉車輛。

          承辦法官查明事實后認為,小冬、小依雙方在戀愛中共同出資購買車輛,車輛雖然已登記到女方名下,但雙方未對所購車輛是共有還是贈與作出約定。考慮到兩人昔日的關系,也為了真正達到案結事了的效果,承辦法官便積極組織雙方進行協調。經承辦法官釋法明理及耐心調解,雙方達成一致意見,確認車輛為共有關系,分割意見為:車輛歸小冬所有,小冬負責償還剩余貸款,并返還給女方15萬元購車款,小依協助小冬辦理車輛過戶手續。這起糾紛得以化解。

          普法 戀愛時購買大額財產 應明確贈與或共有關系

          談戀愛雙方不存在違反法律規定和公序良俗的情況下,贈與是有效的。如果沒有證據證明是贈與,且出資方有證據證明自己的出資金額以及與物品之間的購買對應關系,那么可以請求對方返還出資。

          我國《民法典》第二百九十八條規定,按份共有人對共有的不動產或者動產按照其份額享有所有權。《民法典》第三百零四條規定,共有人可以協商確定分割方式。達不成協議,共有的不動產或者動產可以分割且不會因分割減損價值的,應當對實物予以分割;難以分割或者因分割會減損價值的,應當對折價或者拍賣、變賣取得的價款予以分割。共有人分割所得的不動產或者動產有瑕疵的,其他共有人應當分擔損失。《民法典》第三百零八條規定,共有人對共有的不動產或者動產沒有約定為按份共有或者共同共有,或者約定不明確的,除共有人具有家庭關系等外,視為按份共有。《民法典》第三百零九條規定,按份共有人對共有的不動產或者動產享有的份額,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按照出資額確定;不能確定出資額的,視為等額享有。

          《民法典》第六百五十七條規定:贈與合同是贈與人將自己的財產無償給予受贈人,受贈人表示接受贈與的合同。在戀愛期間,特別是在婚約期間的財物送往看上去是贈與,其實與民法上的贈與有一定的區別,往往不是出于當事人的真心,其真實意圖是為了締結婚姻關系。在男女雙方戀愛期間,購買衣物、食品等必需品屬日常生活的一部分,價值小,在不能證明系為結婚而特意購買的等情況下,應認定為一般贈與,而對于以結婚為目的而贈送的貴重財物,應當認定為不當得利。在贈送財物的過程中,雖然財產權利已轉移,但是如果產生財產轉移的原因未發生,當事人所期待的結婚目的未能達到,那么受贈人就缺乏占有財產的合法原因。本案中,雙方未對車輛是否贈與女方作出明確的約定,男方也未有明確將車輛贈與女方的意思表示,贈與并不成立,即使男方明確為贈與,但雙方僅僅戀愛4個月就分手,女方缺乏占有財產的合法原因,故對于本案的車輛應當認定為共有關系。

          法官提醒:愛情雖美好,經營需謹慎!戀愛中的男女,請保持清醒的頭腦,交往中如確需金錢往來或者購買房、車等大額財產時,明確是借款、贈與或者共有關系,以免留下后患,引發不必要的糾紛。需要強調的是,涉及大額款項出資還是需要理性思考并保存好相關證據,在感情破裂并產生經濟糾紛時,能夠通過法律途徑依法維護自身合法權益。(□本報記者 吳志明 通訊員 林瑞婷 尤松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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