糾紛已調解 再訴被駁回
2021-12-14 12:17:43 來源: 揚子晚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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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隨著南通中院“駁回上訴,維持原判”二審民事判決書的送達,如皋法院搬經法庭一審作出的混凝土買賣合同糾紛案的判決生效。
事情還要從2018年說起。喬某因為老家房屋年久破舊,想重新翻建新房,就向何某購買了商品混凝土,進行現澆。但現澆后時間不長,喬某就發現,現澆的房屋基礎出現了長短不一、縱橫交錯的許多裂縫。喬某心生不安,想到俗話說得好“基礎不牢地動山搖”,這些裂縫會不會危及到房屋的安全?喬某越想越后怕。經過多方詢問,喬某懷疑是混凝土強度不夠導致裂縫,遂找何某理論。何某不承認是混凝土的問題。喬某又找到市房屋檢測機構進行了檢測,檢測結果是混凝土的強度不合格。
雙方協商未果,喬某于2018年12月19日起訴,要求何某賠償其混凝土質量導致的損失以及返還已給付的貨款10000元,合計75222元。經法院開庭并組織調解,2019年4月雙方達成了調解協議,何某補償喬某2.5萬賠償金,喬某放棄其他訴訟請求,喬某與何某買賣合同糾紛就本案一次性處理結束,其他無爭議。
喬某認為雙方已調解結束,早已將糾紛擱在腦后。2021年2月喬某突然收到法院的傳票,原來是何某起訴要求喬某給付剩余的混凝土貨款。喬某認為,2018年法院調解時,何某當庭表示放棄剩余的貨款,再補償2.5萬元,本次何某起訴是重復起訴,請求駁回何某的起訴。
如皋法院審理認為,喬某購買混凝土后,已給付部分貨款,后在澆房時發現混凝土有質量問題,遂起訴要求賠償,經法院組織雙方調解并達成調解協議,喬某因混凝土質量問題起訴損失75222元,最后與何某協商以2.5萬元一次性處理結束,喬某放棄其他訴訟請求可知其中亦已包括本案的混凝土價款,雙方就混凝土買賣合同及涉及的質量問題、價款問題等均已處理完畢。現何某再起訴要求喬某給付貨款無法律和事實依據,故駁回何某的訴訟請求。
何某不服一審判決,上訴至南通中院,二審維持原判。
當事人之間簽訂的調解協議,具有契約的性質,經人民法院確認后即具有法律上的拘束力。調解書非出現法定事由、非依法律程序不得撤銷。依據民事訴訟法,生效的調解書只有在有證據證明調解違反自愿原則或者調解協議的內容違反法律,才能申請再審。所以當事人在法院調解時要謹慎考慮后再簽字,若不同意協議,可以請求法院判決。調解書一經確認,對雙方當事人都具有約束力,不得再行反悔或另行提起訴訟,否則有違誠信訴訟的原則。
調解書生效后,與生效判決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具體表現有:訴訟結束,當事人不得以同一事實和理由再行起訴;當事人在訴訟中爭議的法律關系中的爭議歸于消滅,當事人之間實體上的權利義務關系依調解協議的內容予以確定;具有給付內容的調解書,具有強制執行力,當負有履行調解書義務的一方當事人未按調解書履行義務時,權利人可以根據調解書向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