盜竊時觸電身亡,家人狀告電力部門索賠120多萬元
2021-12-14 16:47:35 來源: 揚子晚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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揚子晚報網12月14日訊(通訊員 廣法萱 記者 陳詠)男子盜竊變壓器上的角鐵時觸電身亡,死者家人認為,事故的發生與高壓設備沒有足夠的安全設施有很大關系,遂將電力部門告上法庭,要求賠償120多萬元。對于這一賠償要求,法庭是否支持?揚子晚報/紫牛新聞記者14日從揚州市廣陵區法院了解到,該起觸電人身損害責任糾紛案近日有了結果。
據介紹,2019年12月7日,盛某某與案外人高某某至揚州市廣陵區龍泉路和迎春路交界附近,準備盜竊變壓器上的角鐵。該變壓器臺架下沿距地面實際高度約為2.85米,臺架上設有警示標志“禁止攀登、高壓危險”。二人憑經驗認為,這是一處已經廢棄的變壓器,并不帶電,不存在安全隱患。但實施盜竊時,盛某某觸電,后送醫搶救無效死亡。經醫院報警,揚州市公安局廣陵分局運東派出所出警。高某某因犯盜竊罪被判處拘役六個月并處罰金。死者盛某某的近親屬認為事故的發生與高壓設備沒有足夠的安全設施有關,遂起訴至法院,要求國網江蘇省電力有限公司揚州供電分公司賠償其各項損失計121.6萬元。
庭審法官表示,本案的關鍵是供電公司是否存在過錯。法庭調查發現,案涉變壓器具有高度危險性,架置于離地面約2.85米處,符合國家電力行業標準中10KV及以下架空配電線路設計技術規程,且臺架上設置安全提示標語。盛某某作為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應知變壓器為高壓危險物品,卻仍攀爬至高壓處盜竊變壓器上的角鐵,該行為顯屬故意,不僅觸犯國家法律、涉嫌犯罪,更是置其生命于高度危險而不顧,應自行承擔責任。被告揚州供電公司為變壓器所有人與管理人,對案涉變壓器的設置與安裝符合行業規定,且已盡到合理的提示注意義務,對受害人盜竊觸電致死的后果不存在過錯,故不承擔賠償責任。
經過審理,法庭依法作出判決,駁回死者家屬的訴訟請求,供電公司不需要承擔賠償責任。法官表示,公民應遵紀守法,錢財取之有道。盜竊行為系違法犯罪行為,本案死者故意盜竊他人財產,在財產所有人、管理人已盡到合理提示義務的前提下,明知該盜竊行為違法且存在高度危險性,仍置生命安全于不顧,觸電身亡只能是自食其果。
校對 徐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