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賣往食堂和小餐館的“生物油”燃料竟然是工業廢甲醇

          2021-12-19 12:08:00 來源: 揚子晚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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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揚子晚報網12月19日訊(通訊員 王瑩 記者 劉瀏)將工業廢甲醇添加自來水進行稀釋,制成所謂的“生物油”,這種“生物油”燒起來火焰大、熱度高,燒菜很快,銷售價格每升只有2到3元,比煤氣便宜,只要安裝專門的灶具就能使用,因此頗受一些飯店老板的喜歡,因此就有人鉆了這個空子,制成“生物油”謀取利益。2021年12月14日,如東縣人民檢察院以姚某涉嫌非法經營罪向如東縣人民法院提起公訴,法院最終判處姚某有期徒刑一年緩刑二年,并處罰金人民幣10萬元。

          2020年下半年的一天,如東警方接到舉報稱如東縣掘港鎮某村的村民家中非法儲存危險化學品甲醇。民警立即趕往該村民家中,現場查獲疑似甲醇4桶,并在某路口截獲正在運送銷售甲醇的犯罪嫌疑人姚某。

          經查,2017年以來,姚某在未取得危險化學品經營許可證的情況下,從上家處購得工業廢甲醇后添加自來水進行稀釋,并以“生物油”的名義對外銷售,銷售金額近50萬元,非法獲利10余萬元,其銷售范圍包括鎮區內的多家單位食堂和小餐館。“這種油燃燒后有剌鼻的氣味,聞久了,人就難受。”使用該種“生物油”燒菜的餐館工作人員向檢察官反映。

          經鑒定,姚某銷售的“生物油”屬于危險化學品,其中甲醇濃度在80%左右,另含有少量的水合肼、二甲胺等有毒、有害物質。甲醇作為《危險化學品名錄》中明確規定需要特別管控的危險化學品,具有易燃、易爆、易揮發,對人體有害等特點。而該“生物油”中檢出的水合肼屬于高毒類化合物,對皮膚、眼睛等均有明顯的刺激性,甚至可造成永久性損害,被列入《易制爆危險化學品名錄》;二甲胺亦屬于易燃物體,對眼睛和呼吸道具有強烈的刺激作用。

          檢察官介紹,《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規定,國家對危險化學品經營(包括倉儲經營)實行許可制度。未經許可,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經營危險化學品。該條例還對危險化學品的生產、儲存、使用、經營和運輸的安全管理進行了明確的規定。本案中的姚某沒有任何危化品行業的專業知識,沒有取得危險化學品經營許可證,也沒有危險貨物運輸的從業資格,其長期、多次向多家單位食堂、小餐館出售甲醇燃料,使用自己的普通貨車運輸甲醇以及在自己家中儲存甲醇等行為,不僅擾亂了市場經濟管理秩序,謀取了非法利益,也具有極大的社會危險性。在此檢察官呼吁廣大餐飲行業經營者提高安全防范意識,規范燃料油進貨渠道,避免使用來路不明的燃料,在日常經菅過程中,做好消防安全措施,杜絕安全隱患。

          校對 徐珩

          [責任編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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