抗訴進入再審后仍存在錯誤裁判 檢察機關再次提出抗訴!

          2021-12-19 12:08:05 來源: 揚子晚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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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揚子晚報網12月19日訊(記者 劉瀏)近日,江蘇省人民檢察院發布民事審判和民事執行監督工作情況,通報8起典型案例。其中一起案件中,因抗訴進入再審后仍存在錯誤的裁判,應該怎么辦?檢察機關再次提出抗訴。

          2009年,林某向法院起訴,請求判令甲公司支付所欠貨款90余萬元。一、二審法院均判決甲公司支付林某貨款30余萬元。甲公司向檢察機關申請監督。2012年7月,省檢察院以有新的證據足以推翻原判決為由提出抗訴。省高級法院指令市中級法院再審,該院經再審撤銷原判,將本案發回區法院重審,法院相繼作出了重審一、二審判決。

          省檢察院對抗訴后法院作出的重審判決進行審查,認為重審判決對甲公司所欠貨款的認定仍存在錯誤。省檢察院遂對重審判決啟動依職權監督程序,于2019年1月再次向省高級法院提出抗訴。

          省高級法院接受抗訴后,指令市中級法院再審。2019年10月,市中級法院作出再審判決,采納檢察機關抗訴意見,認為原重審判決對雙方當事人交易金額的認定有誤,經該院審判委員會討論決定,改判甲公司給付林某貨款11萬余元。

          根據民事訴訟法的規定,當事人向檢察機關申請監督以一次為限。但是,人民法院審理民事抗訴案件作出的再審判決仍符合抗訴條件的,檢察機關應當依職權跟進監督,即再次提出抗訴。2021年修訂的《人民檢察院民事訴訟監督規則》對此增加了明確規定,即“人民檢察院提出抗訴的案件,接受抗訴的人民法院將案件交下一級人民法院再審,下一級人民法院審理后作出的再審判決、裁定仍有明顯錯誤的,原提出抗訴的人民檢察院可以依職權再次提出抗訴。”本案再次抗訴發生于上述規定發布之前,是檢察機關在不違反民事訴訟法規定的前提下,對實施跟進監督的有益探索,也得到了人民法院的支持,體現了審判機關與監督機關有錯必糾,共同維護司法權威與司法公正的理念與行動。

          校對 徐珩

          [責任編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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