沒弄清定金與訂金就簽合同 一女子50萬元打水漂
2022-01-12 11:00:39 來源: 廈門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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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民吳女士(化名)在沒弄清定金與訂金差別的情況下,就沖動地花50萬元的定金認購了一處房產,后續吳女士不想購買,找售樓中心退定金時遭拒,50萬元也因此打了水漂。近日,思明法院發布了這樣一起案件。
2019年8月24日,吳女士在某售樓中心當場交付了定金50萬元,打算購買廈門一套總價為1270萬元的房產。吳女士說,當時自己提出可以先草簽協議,但需要回家后與丈夫商定后再確認是否購買。吳女士的丈夫知道這一消息后,極力反對,因未得到支持,吳女士也無法支付后續購房款,遂要求售樓中心退還50萬元定金。但售樓中心所屬開發商卻不同意,2020年底,因雙方協商未果,吳女士將開發商訴至思明法院。
吳女士說,以為簽了預定書后不喜歡仍可以退款,預定書簽訂后,自己僅支付50萬元,雙方約定以支付定金100萬元作為預定書生效的條件未達成,開發商應返還預付款。
開發商則認為,對方自愿簽署《商品房買賣合同預定書》,其中詳細列明違約情形下所應承擔的法律風險,雙方已經達成合意,合同已經成立。已支付50萬元為購房定金,預定書合法有效,因對方明確表示不再繼續履約,有權沒收50萬元定金。
法院經審理認為,吳女士在《商品房買賣合同預定書》上簽字,是其真實意思表示,已支付的50萬元系定金,屬于對將來簽訂正式房屋買賣合同的履行擔保,已發生法律效力。吳女士因個人原因不愿意再支付剩余的50萬元定金,單方面明確提出不再買房,故本案是因吳女士原因未能訂立商品房買賣合同,按照法律關于定金的規定處理,其無權要求退還已支付的定金。法院一審判決駁回吳女士的訴訟請求,目前該案已審結。
【法官說法】
“定金”與“訂金”雖然只有一字之差,但是相應的法律后果完全不同。定金具有擔保合同履行的性質,而訂金只是一個習慣用語,并非嚴格上的法律概念。定金需要以書面形式明確約定,如果給付定金方不履行合同義務的,無權請求返還定金,接收定金方不履行合同義務的,則應當雙倍返還定金。而訂金作為一種交易中的習慣用語,擔保作用是單向的,僅擔保收受方的利益不受損害。給付方拒絕訂立合同,如果未對收受方造成損失,收受方應當全額返還訂金。簡單來說,定金不可退,訂金可退。
(記者 譚心怡 通訊員 思法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