債主虛假陳述妨害訴訟 被罰款6000元
2022-01-18 16:34:17 來源: 揚子晚報
0瀏覽 評論0條
1月17日,宿遷市宿城區人民法院作出罰款決定書,對一起民間借貸糾紛中當事人虛假陳述妨害訴訟的行為罰款6000元。這也是宿城法院2022年作出的首份罰款決定書。
2016年3月6日,原告王貴與被告陳剛、陳勝(均為化名)簽署借款合同,載明二被告借到原告現金33萬元,借款自2016年3月1日起至2018年9月1日,每月償還1.1萬元,如有違約被告應當承擔違約金5萬元,并包括訴訟費、律師費。原告交付上述款項后,二被告出具了借條,載明借到33萬元(轉賬10萬元,現金23萬元)。
之后,二被告償還2.33萬元。2021年10月18日,原告以二被告借款未還為由訴至宿城法院。庭審中,原被告簽署了《誠信訴訟承諾書》。原告在清楚虛假陳述的法律后果后還故意陳述部分款項是其從銀行取現后交給陳勝,但被告陳剛當庭予以否認,陳勝也表示未收到王貴陳述的現金。
庭審結束后,法官再次就虛假訴訟、虛假陳述等法律后果向原告王某進行釋明,王某經過思想斗爭,主動交代了虛構現金借款的事實,并提交了具結悔過書。
宿城區法院認為,原告的虛假陳述行為嚴重違反誠信原則,妨礙人民法院審理案件。據此,法院對原告作出罰款6000元的決定。承辦法官向王貴宣讀了處罰決定,王貴對罰款決定表示認可,并當場交納了6000元的罰款。
法院表示,我國民事訴訟法明確規定,民事訴訟應當遵循誠信原則。訴訟中的虛假陳述行為作為違背該原則的主要表現行為之一,在民間借貸糾紛中較為突出。誠信乃立人之本,訴訟參與人應嚴格履行如實陳述義務。2020年5月1日施行的新修改的《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也規定,當事人故意作虛假陳述妨礙人民法院審理的,人民法院應當根據情節,依照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一十四條的規定進行處罰,即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情節輕重予以罰款、拘留;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因此訴訟參與人要引以為戒,誠信訴訟。(通訊員 朱來寬 王俊玲 記者 高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