擅自發布消費者照片 當心侵權

          2022-01-20 15:34:01 來源: 石獅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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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擅自發布消費者照片 當心侵權

          如今,不少商家把微信、抖音、小紅書等社交臺當成了宣傳臺,時不時在社交臺上發布商品,以此來招攬生意。日前,有市民向記者反映,她的照片被商家發布在朋友圈等社交臺,且用于宣傳,自己不明不白就成了商家廣而告之的產品“代言人”。

          擅自發布消費者照片

          去年11月,消費者余女士在石獅世茂摩天城文蕓相館拍攝了一組四世同堂的全家福。“我自己準備了服裝、道具,照片的整體效果還不錯。”余女士說,照片修剪好后,商家未經其同意,就把照片發到了商家的微信朋友圈。后余女士在刷小紅書的時候,無意間刷到了自己的照片,她一氣之下找到商家,要求立即刪除照片。

          “起初,商家并不同意且表示其并未用于招攬生意,不存在侵權行為。”后在余女士的堅持下,商家先刪除了微信朋友圈的照片,小紅書上的照片卻遲遲不予刪除。直到余女士把商家投訴到12345,商家才刪除了全部照片。“微信朋友圈、小紅書是被我發現的,還不知道其他臺有沒有。”余女士表示,商家未經客戶同意擅自發布照片,其行為侵犯了他們的肖像權。

          “廣告”現象其實不少

          其實,上述行為并非個例。在記者的微信朋友圈里,就常看到有影樓發布的各種各樣的客戶照片,有孩子的寫真,也有個人寫真,還有全家福等等,有的商家在發布客戶照片時,還會附上自己的廣告,以此來招攬生意。日前,記者就“是否遇到過本人照片未經同意被他人使用”“對擅自使用他人照片怎么看”的問題,對部分市民和商家進行了采訪。不少市民有類似經歷,并明確表示對“被廣告”非常反感,甚至有被冒犯的感覺。

          “從表面上看,商家雖然沒有明顯用于招攬生意,但也是用于廣告宣傳。”市民劉女士表示,影樓未經同意,就把客戶的照片發布出去,此舉明顯不合理。市民張女士則表示,商家發布客戶照片的同時還附上自己的廣告宣傳,這明顯就是為了招攬生意,就可以定為商業宣傳。

          據《民法典》相關規定,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以丑化、污損,或者利用信息技術手段偽造等方式侵害他人的肖像權。未經肖像權人同意,不得制作、使用、公開肖像權人的肖像,但是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石獅市法潤獅城律師志愿團團長、福建華達(石獅)律師事務所律師林春凱提醒,在日常生活中,人們喜歡“隨手拍”,但應注意,拍攝的圖片中涉及他人肖像,不要隨意在朋友圈、微博上發布或者在店堂陳列、展示,以免因侵犯他人肖像權而招來權利人的維權訴訟。

          “因為肖像權是公民的基本權利之一,未經本人同意,隨意使用他人肖像將涉嫌違法。如果一定要發布、使用他人的肖像,應征得當事人的同意。”林春凱表示,在不侵害他人肖像權的同時,大家也要注意保護好自己的肖像權,一旦發現自己的肖像未經授權被人使用,應固定好證據,并積極依法維護自己的權益,要求對方停止侵害、消除影響、賠禮道歉,并賠償一定的經濟損失。對于情形嚴重的,還可以撥打110報警求助。

          (記者鄭秋玉)

          標簽: 消費者 侵權 微信朋友圈 小紅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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