討要工資不成網上編造謠言 法院判決被告擔責

          2022-02-08 09:58:29 來源: 揚子晚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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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因為被拖欠了工資,農民工劉某多次討薪,未果情況下,他在網上惡意散播了某建設公司拖欠工資等謠言,結果劉某工資沒要回來了,自己卻被告了。日,徐州新沂法院公布了一起案例,法院審理后認為被告人劉某的行為侵害了原告某公司名譽權,判令劉某承擔停止侵權、賠禮道歉的法律責任。

          討要工資不成 網上編造謠言

          2018年3月,劉某經人介紹在涉案工地干活,某恒建設公司將部分勞務分包給案外人某程公司,劉某系某程公司雇傭,工資由某程公司發放。2019年4月,涉案工地因各種原因停工,劉某向介紹人、案外人某程公司討薪未果。

          2019年6月20日至2020年9月7日期間,劉某在微信公眾號“新沂博報”新沂微社區·新沂人新沂事發布8篇文章,主要內容為某恒公司拖欠一百多名農民工工資一千余萬元,并組織人員毆打討薪農民工。上述文章發出后,引發眾多網友關注,點擊量累計六萬余次,網友紛紛留言聲討,造成惡劣的社會影響。

          原告某恒公司訴稱,劉某故意編造“拖欠農民工工資、毆打討薪民工”等虛假內容惡意誹謗,已構成對某恒公司名譽權的侵害,要求判令劉某立即停止侵權行為,刪除涉案文章,并向某恒公司賠禮道歉、消除影響、恢復名譽等。劉某辯稱,自己所發布的帖子內容真實,某恒公司拖欠包括其在內的農民工工資,自己不存在侵害某恒公司名譽權的行為,不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不實言論降低社會評價 法院判決被告擔責

          新沂法院經審理查明,劉某與某恒公司并不存在直接的勞動或勞務關系,文章中涉及的欠付農民工工資的情況不屬實。劉某辯稱的“2019年4月15日至2019年9月30日的工人工資未付清”與“工地于2019年4月停工”二者相互矛盾。此外,劉某在舉報某恒公司拖欠農民工工資的過程中,存在虛構農民工姓名、虛報拖欠工資數額的情況。

          法院認為劉某發布的不實言論致使某恒公司的社會評價降低,對其生產經營以及經濟效益產生了重大影響,其行為侵犯了某恒公司的名譽權。根據責任承擔方式與侵權質、侵權后果相一致原則,綜合考慮劉某的主觀過錯、侵權情節、言論發生影響的范圍等因素,法院判令劉某承擔停止侵權、賠禮道歉的法律責任。

          新沂法院員額法官史慧介紹說,名譽權是指民事主體對自己在社會生活中所獲得的社會評價,依法排除他人侵害的權利,企業法人的名譽受損往往會對生產經營以及經濟效益產生重大影響。本案中,劉某在網絡上發帖“討薪”,惡意編造不實信息,致使某恒公司的社會評價降低,對其生產經營以及經濟效益產生了重大影響,其行為侵害某恒公司的名譽權,應承擔停止侵權、賠禮道歉的法律責任。(記者 馬志亞)

          標簽: 拖欠工資 散播謠言 討薪 不實言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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