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機倒把罪是什么意思?投機倒把罪取消了嗎?
投機倒把罪是什么意思?
投機倒把罪,顧名思義即是以買空賣空、囤積居奇、套購轉賣等手段獲取利潤。“投機倒把”一詞產生于計劃經濟色彩濃重的六七十年代。改革開放初期的中國,計劃內部分實行國家統配價,同時企業超計劃自銷產品并按市場價格出售,形成了特殊的“價格雙軌制”。隨著市場經濟體制的確立,在1997年取消“投機倒把罪”,投機倒把條例也于2008年1月撤銷。
當代法律對投機倒把行為的處理
"投機倒把罪"已在現行的《刑法》中刪除,與之相近的是“擾亂市場秩序罪”,
《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條違反國家規定,有下列非法經營行為之一,擾亂市場秩序,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處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一)未經許可經營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專營、專賣物品或者其他限制買賣的物品的;
(二)買賣進出口許可證、進出口原產地證明以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經營許可證或者批準文件的;
(三)其他嚴重擾亂市場秩序的非法經營行為。
現在對于此類行為一般都籠統的以最后一款予以定罪。
如何界定投機倒把?
在97刑法中,我國已經正式取消了投機倒把罪,然而對于投機倒把行為,若是達到一定程度,仍舊可以認定構成犯罪。不過此時就不會再成立投機倒把罪,而是認定屬于擾亂市場秩序犯罪。具體的罪名,還需要根據實際的犯罪情節,才能最終確定。當然了,認定構成不同的犯罪,那之后承擔的刑事責任也不一樣。所謂犯罪客體是指我國刑法所保護而為犯罪行為所侵犯的社會主義關系 擾亂市場秩序罪侵害的客體是為刑法所保護的社會主義市場秩序;違犯了工商行政管理土地、商檢、勞動等市場管理法規、損害了國家利益、社會公益和他人合法權益、情節嚴重或數額較大或紿他人造成重大損失,有危害后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