過錯推定原則是什么?過錯原則與無過錯原則的區別是什么?
過錯推定原則是什么?
過錯推定原則。不是由受害人舉證證明,而是從損害事實本身推定加害人有過錯,并據此確定加害人侵權責任的歸責原則。
被害人不必舉證對方的主觀過錯,而是直接從損害事實的客觀要件及它與違法行為的因果關系中,推定行為人主觀有過錯;如果行為人認為自己在主觀上無過錯,則須自己舉證。證明成立則推翻過錯推定,否認侵權責任。反之則應承擔侵權民事責任。
從另一角度說,過錯推定案件中的損害事實已經表明了行為人違反了法律對其特殊的注意要求或是對一般人的注意要求,因而無需再加以證明。
過錯原則與無過錯原則的區別
(一)適用過錯原則(除過錯推定)由受害方就侵權人的主觀故意或過失也即過錯承擔舉證責任,如舉證不能,對方就不承擔民事責任,但在適用這一原則時,對方就自己無過錯可抗辯免責,如系第三人造成的,自己就可免責。而適用無過錯,不考慮行為人主觀上是否有過錯,受害人不必就此舉證,按法律規定直接由行為人承擔責任,行為人不得以自己無過錯抗辯免責,如系第三人造成的,違約方仍要承擔民事責任。
(二)過錯的輕重對責任的影響不同。如在無償的民事行為中,一般只有存在故意或重大過失造成損害的才承擔民事責任,無償保管的,保管物的毀損滅失,保管人無重大過失的,不承擔賠償責任。在過錯推定的情況下,由于行為人的過錯是被推定的,難以確定過錯的程度,所以過錯程度對責任的大小及輕重沒有影響。無過錯責任原則因為不考慮主觀過錯,自然不存在責任的大小及輕重。
(三)無過錯責任原則的適用范圍由法律作出特別規定,否則不予適用。而過錯原則則不然,且過錯推定責任原則在無明確規定的情況下,法官還可根據案件的具體特殊情況決定采用。
過錯責任原則舉證是怎樣的?
適用過錯原則時,一般按照民事訴訟法“誰主張,誰舉證”的原則,由原告對被告具有侵權行為、損害事實、侵權行為與損害事實具有因果關系、主觀過錯承擔舉證責任。一旦受害人無法向法院提供符合上述要件的具體證據,在原告提出申請后,法院依職權仍然無法調取足夠的證據證明受害人的上述主張,則應當依法駁回原告的訴訟請求。
對于故意來說,在實踐當中,通過對行為人行為的調查可以認定行為人是否具有故意的心理狀態,例如,幾個人手拿棍棒毆打受害人致其重傷這一行為本身就足以表明行為人具有故意的心理狀態,受害人沒有必要就行為人是否故意再承擔舉證責任。另外,在侵權行為人構成刑事犯罪的案件中,基于四個犯罪構成要件的考慮,行為人的主觀方面由公訴機關予以證明。加之我國司法實踐中多采用“先刑后民”的審理原則,一旦在先刑事判決已經認定行為人具有主觀故意或者過失,受害人只需要向法庭提出申請,調取相關刑事判決,即可完成對侵權行為人主觀過錯的舉證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