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份公司上市條件有哪些?公司上市有哪些途徑?
股份公司上市條件有哪些?
(一)只有股份公司才具備上市的資格;
(二)申請上市公司,公司經營必須是3年以上,在這三年內沒有更換過董事、高層管理人員、并且公司經營合法、符合國家法律規定;
(三)上市公司的注冊資金無虛假出資,沒有抽逃資金的現象;
(四)上市公司的住冊公司至少3000萬,公開發行的股份是公司總股份的1/4以上,股本總額至少4億元,公開發行的股份10%以上;
(五)上市公司財務狀況:
1、上市公司財務狀況在最近的3個會計年度的凈利潤3000萬以上;
2、發行前的股份總額至少3000萬以上;
3、在最近的一期沒有彌補虧損;
4、最近一期的資產占凈資產的比例20%以上;
5、最近的3年會計年度的經營活動產生的現金流量累計至少5000萬,或者最近的3個會計年度營業收入3億以上;
6、上市公司主要是募集資金,但是募集的資金之前必須要制定出嚴格的資金用途,所以重點是要嚴格核查公司是否具備上市條件;
所以對于上市公司審核條件是非常嚴格的,所以按照以上六項嚴格把關上市公司的條件。
公司上市有哪些途徑?
(一)首發股票上市(IPO上市)
首發上市(IPO上市)是指按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公司向證券管理部門提出申請,證券管理部門經過審查,符合發行條件,同意公司通過發行一定數量的社會公眾股的方式直接在證券市場上市。
為抑制房地產開發過熱,去除經濟泡沫成分,我國1995年開始禁止房地產業公司IPO上市。經歷多年的調整,房地產市場面臨新的發展良機,2001年始,隨著天鴻寶業的上市,國家開始解禁,資本市場在時隔八年后重新對房地產企業開放。2001年至今,中國房地產行業共有天鴻寶業、金地集團、天房發展、棲霞建設四家公司通過了證監會的發行申請進行IPO上市。
(二)買殼上市
買殼上市是指在證券市場上通過買入一個已經合法上市的公司(殼公司)的控股比例的股份,掌握該公司的控股權后,通過資產的重組,把自己公司的資產與業務注入殼公司,這樣,無須經過上市發行新股的申請就直接取得上市的資格。
(三)IPO上市與首發上市的比較
在我國,并不是所有的企業都能通過IPO申請達致上市目標的。首先,《公司法》對企業的IPO申請上市有比較苛刻的條件限制;其次,有關管理部門對民營企業IPO申請的審查相當嚴格;尤其對房地產企業上市申請的審查更是審慎有加。2001年恢復房地產企業IPO上市至今,中國股市IPO的公司接近180家,房地產行業IPO公司卻僅僅只有四家,而且清一色是由國有股份控股,就說明了這一問題。因此,預計民營企業進行IPO申請上市的路途將會是比較坎坷、艱辛的。尤其是2003年9月21日中國證監會發布通知提高IPO首發上市公司的門檻,明確要求除國有企業及有限公司整體變更外,必須成立股份有限公司滿三年方可申請IPO,等等,這就基本上堵死了民營企業通過IPO申請上市,較快進入資本市場的的途徑。
相比之下,買殼上市的優勢在于:不因出身是“民企”而受法規歧視;避開IPO對產業政策的苛刻要求;不用考慮IPO上市對經營歷史、股本結構、資產負債結構、贏利能力、重大資產(債務)重組、控股權和管理層的穩定性、公司治理結構等諸多方面的特殊要求;只要企業從事的是合法業務,有足夠的經濟實力,符合《公司法》關于對外投資的比例限制,就可以買別人的殼去上市。
(四)香港與內地證券市場的比較
買殼可以選擇在國內買,也可以選擇在香港買。上市地點的選擇很重要,其中,對股票流通性的考慮是極其重要的因素。由于歷史原因,內地的深圳、上海兩個交易所,其上市的1400多只股票中,除了方正科技、興業房產、飛樂音響、愛使股份、申華控股等5只股票是全流通的外,其余上市公司的股票都有相當部分暫時不能流通,而且大多數都是不流通股占控股地位,要買殼就不得不買入暫時無法流通的股份。而對市場而言,“任何的買入都是為了賣出”,對民營企業的長期經營策略而言,將來選擇合適的時機將持有的上市股份退出也是目前必須考慮的問題,鑒此,股份流通性差、退出機制先天不足的國內股票市場對比于香港證券市場略顯不足。
相反,在香港聯交所買殼上市后,由于其股份是全流通的,上市公司退出機制相當完善,從而也為前述的股價“溢價”收入的兌現提高了良好的保障,單從流通性考慮,在香港市場買殼比較符合民營企業將來退出的需要。
公司上市有什么好處?
(一)開辟了一個新的直接融資渠道,雖然在規范的市場,股權融資成本一般來說比債權融資的成本要高。
(二)企業上市后,成為一家公眾,對于提升公司品牌有一定的作用。
(三)上市后,必須按照規定,建立一套規范的管理體制和財務體制。對于提升公司的管理水平有一定的促進作用。